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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发文文号:[0]0号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时间:2006-11-10 15:25:37    点击: 404

    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国海关已全面实施〈WTO估价协定〉,为规范海关估价行为,增加透明度,根据2002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现公告如下:
    从2002年1月7日,对经海关审核不接受进出口货物申报价格的,海关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重新审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可以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海关如何确定进出口货物的完税价格做出书面说明,海关将以〈海关估价告知书〉(见附件)的形式将估价理由及估价方法书面告知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
特此公告。
    附件:海关估价告知书(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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