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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发文文号:[0]0号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时间:2006-11-13 11:39:40    点击: 346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宫内节育器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财关税〔2003〕17号),自2004年5月1日起,对宫内节育器(税则号列:90189080)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特此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四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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