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进出口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芜湖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出口退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4]805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4-07-08 09:34:00    点击: 380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本文件自2012.07.01日起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芜湖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出口退税问题的请示》(皖国税发〔2004〕7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按照现行运入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视同出口并办理退税的规定,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退税应比照出口货物退(免)税办理。因此,总局不同意你局提出的对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免予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办理退税的意见。对出口加工区基建物资退税,须严格按照统一的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涉及出口退税行政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