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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税专用税票数据上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0]64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0-08-21 00:00:00    点击: 38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出口退税专用税票数据(以下简称专用税票数据)是出口退税的重要凭证之一,总局已多次发文对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的有关工作提出要求,但仍有少数地区未按照总局的规定和要求上报专用税票数据,有的地区甚至未上报过任何专用税票数据。专用税票信息的不完整,增加了各地税务机关审核出口退税申报的困难,直接影响了出口退税工作的质量。为确保专用税票数据上报的准确、及时,进一步做好出口退税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重申如下:
    一、专用税票数据的上报一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为单位。各省级国家税务局要汇总本省的所有数据,严格检查无误后,统一上报总局。总局不接收省级以下税务部门上报的任何专用税票数据。
    二、各地应在每月20日以前报送上一个月的全部专用税票数据(含本省内的专用税票电子信息,但总局不再下发这部分信息)。数据应每月按时上报,不得拖延不报,也不准将两个月或几个月的数据合并在一起上报。
    三、各地上报的专用税票数据应放在总局通讯服务器(IP地址为:130.9.1.1)的CENTRE用户的TS子目录下。接收总局分发的出口退税专用税票数据放在总局通讯服务器的LOCAL用户的TS子目录下。
    四、专用税票数据源文件应为DBF类型,用ARJ应用程序压缩后上报总局。如大连2000年8月12日上报的7月份专用税票数据文件名为TS2102.007(为ARJ压缩文件),内应含3个源文件,分别为JB2102.DBF、FB2102.DBF和XB2102.DBF。
    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税收征管软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8]442号)第四条关于“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应在征管软件中增加出口退税专用税票填开功能,并留有转出数据接口,将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纳入征管系统的统一管理,提高出口退税专用税票电子信息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的要求,各省级国家税务局要尽快将出口退税专用税票数据纳入征管系统中统一管理。
    以上,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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