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进出口税收政策

海关总署关于解决因商品归类错误引起的关税及其他进口环节税的退、补税问题的公告

发文文号:[0]0号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时间:2003-06-18 00:00:00    点击: 340

   为解决因商品归类错误引起的关税及其他进口环节税的退、补税问题,现公告如下: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有具体列名的商品,在《税则》的类注释、章注释、子目注释、税目结构和《海关进出口税则——统计目录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已明确归类的商品,及海关总署或海关商品归类分中心已制发文件(包括归类决定)并对外公开或向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明确归类的商品,如因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其代理人违反规定造成海关归类错误而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应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予以追征。 
  二、除第一条以外的其他归类错误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应当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1年内予以追征。 
  三、海关多征的税款,海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义务人自缴纳税款之日起一年内,可以要求海关退还。 
  四、海关总署改变已作出的归类决定造成执行税率不同的,所涉及商品的原征税款不予调整。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税款的,应报海关总署核批。 
  本公告自2003年6月20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2002年第11号公告同时废止。 

 
  • 上一篇:财政部关于部分国债技术改造项目进口设备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 下一篇:财政部关于边境贸易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