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进出口税收政策

海关总署关于对暂准进口货物在延长期内征税的有关问题公告

发文文号:[0]0号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时间:2003-03-26 00:00:00    点击: 35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现对暂准进口货物在延长期内征税的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经海关核准暂时进境并在6个月内复运出境的施工机械、工程车辆、工程船舶等,准予暂时免缴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上述货物超过半年仍留在境内使用的,应自第7个月起,按月征收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货物每月的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关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率×1/48 
  进口环节增值税税额=(完税价格+关税税额)×增值税税率×1/48 
  公式中的完税价格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
  二、对暂时进口货物按月征税时,如最后1个月不足30天的,应按1个月征税。征税满48个月后继续留在境内使用的应该停止征税。 
  三、本公告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 上一篇:财政部关于扶贫、慈善性捐赠进口物资用于学校教育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2003年第23号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