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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税收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林业局2002年度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2]18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2-02-05 00:00:00    点击: 379

海关总署,国家林业局:
    经国务院批准,“十五”期间继续保留对进口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管理办法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十五”期间进口种子(苗)种畜(禽)鱼种(苗)和非盈利性种用野生动植物种源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30号)的规定执行。根据国家林业局提出的申请,经审核,现下达国家林业局2002年度进口种子(苗)种用野生动植物免税进口计划(见附件一、二),请据此办理审批手续。

    附件:一、国家林业局2002年进口种子(苗)计划表(略)
          二、国家林业局2002年进口种用野生动植物计划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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