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进出口税收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暂免征收进口环节增值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字[1997]15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1997-01-23 00:00:00    点击: 461

海关总署:
    经国务院批准,对远洋渔业企业进口自用、国内不能生产的远洋渔船、轮机及甲板设备、冷冻设备等直接渔用物资,在“九五”前三年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现农业部渔业局来函,要求对部分远洋渔业企业今年已到货进口的渔用设备,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经审核,同意对中国水产总公司等企业进口的渔用设备(具体单位及品名见附件),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请通知有关海关执行,并作好后续监管工作。
   附件:部分远洋渔业企业进口渔用设备清单(略)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超税负返还后生产环节税务调整的通知
  • 下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图书进出口总公司销售给科研教学单位的进口书刊资料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