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进出口税收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口预混料有关进口增值税问题的复函

发文文号:财税字[1995]101号 发文单位:中共中央 时间:1995-10-13 00:00:00    点击: 423

中国饲料集团公司:
    你公司关于进口预混料申请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函收悉。经了解,预混料主要以各种矿物质和维生素组成,属于饲料添加剂性质。鉴于上述情况,经商海关总署,我们意见,预混料不在现行国家规定的对进口饲料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范围之内,因此,对你公司进口的19吨预混料应照章征税。

 
  • 上一篇:国务院关于房地产建设进口物资税收问题的通知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进口环节超税负返还后生产环节税务调整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