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个人所得税

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发文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10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税务总局 时间:2020-02-06 15:38:00    点击: 967
注:根据《关于延长部分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 4 号”本文件“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
为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公告如下:
 
一、对参加疫情防治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政府规定标准取得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政府规定标准包括各级政府规定的补助和奖金标准。
 
对省级及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对参与疫情防控人员的临时性工作补助和奖金,比照执行。
 
二、单位发给个人用于预防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药品、医疗用品和防护用品等实物(不包括现金),不计入工资、薪金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截止日期视疫情情况另行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0年2月6日
 
 
  • 上一篇:关于境外所得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
  • 下一篇: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汇算办税指引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