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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10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发[2010]12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10-12-14 10:42:00    点击: 46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为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提高纳税人依法自行纳税申报意识,现就做好2010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突破薄弱环节,推进自行纳税申报常态化管理
  自行纳税申报推行四年来,总体上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显著,但部分省市仍存在申报项目单一、申报数据不准确、利用不够、补缴税款少等薄弱环节,纳税人自觉主动申报意识仍有待进一步提高。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予以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突破薄弱环节,进一步推动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常态化。一是要继续巩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基础,分析完善工作方案,稳步有序地开展工作。二是要充分利用全员全额明细申报数据,与加强高收入者征管的其他工作措施相结合,掌握工作的主动性。三是要强化目标管理,完善考评体系和奖惩机制,将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作为日常工作加强考核。
  二、总结工作经验,坚持做好宣传服务工作
  要总结以往宣传服务工作经验,引导纳税人及时、主动、准确申报。要注重宣传提醒工作的有效性,重点发挥好短信、信函(贺卡)、电子邮件、完税证明、公益广告、电视台倒计时、名人示范效应等宣传方式的作用。要提升服务措施的针对性,通过政策宣讲会、上门辅导、专题广播电视节目、发放政策讲解资料和完税证明等提高纳税人自觉主动申报意识和完整准确申报能力;通过推广网络申报、“同城通办”、预约申报等方便纳税人办理申报。
  三、拓展工作深度,实现自行纳税申报和高收入者征管工作相互促进
  要拓展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深度,并与加强高收入者征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实现相互促进。要与加强高收入者征管的各项措施相结合,扩大自行纳税申报人数,提高自行纳税申报数据质量。对股权转让、限售股转让、二手房转让、拍卖所得数额较大的纳税人,不仅要关注其财产转让所得,也要关注其工资、薪金等其他项目所得;重点关注企业高管的年金、股权激励、日常工资等所得,还要分析其持有股权、限售股情况和企业分红情况,符合申报条件的,要纳入自行纳税申报管理范围,提醒其完整申报各项所得。要通过对以往年度分行业、分职业、分项目数据的统计分析,设定相应个人收入和纳税的平均指标,对申报在平均指标以下的,要开展分析和约谈,督促其自行纳税申报的同时,重点做好补缴税款工作,切实提高申报质量。要统计分析自行纳税申报数据,摸清本地区高收入者分布和主要所得来源,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强化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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