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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专项检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8]861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8-11-15 17:15:06    点击: 44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为保证2008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顺利开展,加大对违反申报规定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力度,税务总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对象

  本次专项检查以扣缴单位为切入点,集中力量进行检查。检查对象包括银行、保险、基金公司、证券公司、中介机构(重点是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专业培训机构(如外语、职称、专业资格、专业技能、基础教育等辅导培训)等6个行业。各省(含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务必在辖区内中心城市或经济较发达城市的上述行业内选取不少于10户的企业(单位)进行检查。此外,各地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选择其他高收入行业的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人及高收入的个人所得税纳税人作为检查对象。检查重点是年所得达到12万元而未进行自行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尤其是少缴或未缴税款的应申报而未申报的纳税人。

  二、检查内容

  工资薪金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生产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以及大额财产(尤其是股权)转让所得项目。

  三、检查年度

  2007年度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情况。涉及税收违法行为的,可追溯到以前年度。

  四、时间安排

  各地组织实施本次专项检查的时间为2008年10月27日至11月30日;专项检查总结报告、统计表(见附件1、2)及典型案例于2008年12月31日前上报国家税务总局。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

  各地要把此次专项检查作为查找以前年度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工作存在问题、提高自行申报率的重要手段。各地税务局主管局领导要亲自抓,建立由所得税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共同组成的检查组织领导小组,详细制定检查方案,抽调业务骨干组成检查组,快布置、详检查、督落实、严处罚。

  (二)通力协作,形成合力

  各地所得税管理部门和稽查部门在检查过程中要通力协作、强化配合、形成合力,努力克服因检查方法、手段、处罚等方面缺乏成熟经验的不利影响,确保本次专项检查工作圆满完成。

  (三)从严查处,警示教育

  各地要对检查发现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从严处罚,起到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纳税遵从;要认真撰写专项检查总结报告,做到内容详实、数据准确;要通过解剖典型案例发现问题,促进征管措施落实到位。各地要随同专项检查总结报告上报不少于2篇的典型案例。

  附件(略):

  1.扣缴单位扣缴税款及本单位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情况统计表?

  2.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专项检查情况统计表

  3. 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补申报情况统计表及申报后专项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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