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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字[1997]144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1997-11-10 10:32:00    点击: 42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各地相应出台了住房制度、医疗保险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等改革的实施方案,现对改革制度涉及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略)
  二、(略)
  三、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外籍个人以实报实销形式取得的住房补贴,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的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本通知从1998年1月1日起执行。原政策规定与本通知相抵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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