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个人所得税

取消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分期纳税审批的后续管理

发文文号:节选自国税发[2004]82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4-06-25 16:09:00    点击: 474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009号)第二条的规定,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因一次收入较多,全部计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有困难的,可以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在不超过六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算纳税。取消上述批准后,个人取得上述收入,如果数额较大,可由个人自行选择,在不超过六个月的期限内,平均分月计入个人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同时在纳税申报时应做出说明。个人就上述计算纳税期限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 上一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不征税项目的通知
  • 下一篇: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中外合营钻井公司钻井船中方人员征税问题的批复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