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老挝航空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发[1995]642号 发文单位:中共中央 时间:1995-12-01 16:38:00    点击: 469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现将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关于老挝航空公司开通万象--昆明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民航运函[1995]1064号)转发你局。按照我国和老挝政府于1978年6月28日签署的民用航空运输协定第七条的规定,对老挝航空公司驻我国代表机构人员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对老挝航空公司在我国境内经营定期航班所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应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征税。

附件:中国民用航空总司关于老挝航空公司开通万象--昆明往返定期航班的通知(略)

 
  • 上一篇: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税收协定有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计算问题的批复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乡村医生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