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持有中国境内上市公司股票所取得的股息有关税收问题的函

发文文号:国税函发[1994]44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1994-07-26 16:40:00    点击: 415

国家体改委、国家证券委、中国证监会:
    1994年6月28日体改函生[1994]63号《关于印发〈企业到境外上市工作经验座谈会会议纪要〉的通知》收悉。关于《企业到境外上市工作经验座谈会会议纪要》中提出的H股、B股的股利分配继续免缴个人所得税问题,我局曾以国税发[1993]0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取得股票(股权)转让收益和股息所得税收问题的通知》明确:对持有B股或海外股(包括H股)的外籍个人,从发行该B股或海外股的中国境内企业所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目前仍按此文执行。
    特此函告。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条款失效】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