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人员取得属于一九九三年度的应税所得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明电[1993]77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1993-12-31 16:44:00    点击: 424

    现对外籍人员(含华侨、港、澳、台同胞)取得属于1993年度的各项应税所得,在1994年1月1日以后纳税,应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外籍人员(含华侨、港、澳、台同胞)取得属于1993年度的各项应税所得,仍然适用个人所得税法修改以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费用扣除额、税率和减半征收的优惠待遇。
    二、外籍人员(含华侨、港、澳、台同胞)取得属于1993年度的各项应税所得,可按1993年12月31日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公布的外汇牌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特此通知,请遵照执行。

 
  • 上一篇:国家税务局关于华侨转让房产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