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关于华侨从海外汇入赡养家属的侨汇等免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0]0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1980-04-10 11:28:00    点击: 620

    中国银行总行反映,华侨从海外汇入赡养家属的侨汇等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华侨从海外汇入我国境内赡养其家属的侨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继承国外遗产从海外调入的外汇,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取回解冻在美资金汇入的外汇,免征个人所得税.
    希转所属知照!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伙企业投资者变更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地点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问题的通知
  • 下一篇:财政部关于外国来华工作人员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