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耕地占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送行为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6]1278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6-12-28 15:03:00    点击: 69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近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关于所属境外上市公司内地子公司业务销售附带赠 送涉及营业税和增值税相关问题的请示》(中移财〔2006〕306号),请求明确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服务或实物形式的业务有关流转税政策问题。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开展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电信服务业务(包括赠送用户一定业务使用时长、流量或业务使用费额度、赠送有价卡预存款或有价卡)的过程中,其附带赠送的电信服务是无偿提供电信业劳务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中国移动有限公司内地子公司开展的以业务销售附带赠送实物业务(包括赠送用户SIM卡、手机或有价物品等实物),属于电信单位提供电信业劳务的同时赠送 实物的行为,按照现行流转税政策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其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其附带赠送实物的行为是电信单位无偿赠与他人实物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央直属储备粮库建设有关耕地占用税征免事项的通知
  • 下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全文废止】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