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房产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对外出租房产征收房产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地函发[1991]4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1991-01-11 00:00:00    点击: 513

广州市税务局:
  你局税三[1991]881号《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对外出租房产交纳房产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我局国税函发[1990]924号《关于外单位使用铁道部所属单位的房地缴纳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是对“七五”期间铁道部所属单位征免土地使用税所作的补充规定,有关房产税问题,财政部(86)财税字第326号、第340号文件已经作了规定。至于铁道部所属单位出租给铁路系统外的单位使用的房产,不属于自用的房产,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照章征收房产税。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实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恢复征收房产税和车船使用税的通知【条款失效】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徽省若干房产税业务问题的批复【条款失效】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