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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维护建设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转发中国工商银行(85)工银会字第60号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0]0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1985-06-08 00:00:00    点击: 618

    (通知略)

    附件:中国工商银行<关于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通知>
附件: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西藏不发),重庆,武汉,沈阳,大连,哈尔滨,广州,西安市分行: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19号文,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的通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现将中国工商银行系统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以下简称城建税)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行缴纳城建税的纳税人为基层独立核算行处.计税依据为营业税税额.纳税时间与营业税缴纳时间相同,即每季度最后月份的下旬.
    二,根据<条例>规定,城建税税率如下:
    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三,税款列支科目和账户.城建税款支出列"营业支出"科目的"税款"账户.该户从今年起设两个子户,即"营业税"户及"其他税款"户(城建税等).
    四,<条例>规定:开征城建税后,任何地区和部门,都不得再向纳税人摊派资金或物资.各行处如再遇到摊派情况,应据理拒绝支付.
    五,我行从1985年起缴纳城建税,具体纳税手续由各行处与当地税务部门联系办理.
    以上各项请各行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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