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车辆购置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应急通信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5]63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5-01-12 00:00:00    点击: 462

北京、天津、上海、安徽、重庆、广西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申请的部分设有固定装置的应急通信车辆(详见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应急通信车辆明细表》)准予免征车辆购置税。请各地对照《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应急通信车辆明细表》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不再属于免税范围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补缴车辆购置税。
   附件:免征车辆购置税的应急通信车辆明细表(略)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流转税管理司关于确认国产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