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车辆购置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财税[2004]66号 发文单位: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4-09-07 00:00:00    点击: 446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交通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上海、天津市市政管理局:

    为促进农业生产发展,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经国务院批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对农用三轮车免征车辆购置税。农用三轮车是指: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九月七日   

 
  • 上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全文废止】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应急通信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