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车辆购置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2]963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2-11-12 00:00:00    点击: 454

    根据《全国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部门联席会议办公室、公安部、交通部、国家税务总局、总后勤部关于做好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使用军车号牌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工作的通知》(国联席办[2001]6号,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现将《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使用军车号牌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转发给你们。同时,就办理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问题一并明确如下:
    一、对列入《汇总表》的车辆,请按照《通知》的规定审查,对不符合《通知》规定的车辆,一律不得办理免税手续;对未列入《汇总表》的车辆,也不得办理免税手续。
    二、经审核符合免税条件的车辆,凭填写、盖章完成的《军队移交的保障性企业使用军车号牌车辆改挂地方车辆号牌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手续。对《审批表》内容不全或《审批表》与《汇总表》内容不符的车辆,不予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手续。
    三、军车号牌改挂地方车辆号牌的车辆必须在其落籍地办理免征或者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手续。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违法案件的管辖及举报奖金支付问题的批复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