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车辆购置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国税函[2001]641号 发文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时间:2001-08-15 00:00:00    点击: 449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旧车计征车辆购置税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交警部门查处的未缴纳车辆购置税或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车辆,凡属于1999年12月31日前购买且未上牌的,在补办上牌手续前应当补征车辆购置税。其计税方法,比照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车辆购置税若干政策及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27号)第一条第四款的规定确定,即:
    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100%

    二、对于交警部门查处的未缴纳车辆购置税或车辆购置附加费的车辆,凡属于达到报废年限或技术性能不符合安全要求、交警部门予以取缔的,不再补征车辆购置税。

 
  • 上一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不服交通部门代征车辆购置税行为行政复议管辖问题的通知
  • 下一篇:国家税务总局、交通部关于核发计征车辆购置税的最低计税价格的通知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