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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解读

发文文号:[]号 发文单位: 时间:2022-08-11 17:01:56    点击: 542

2022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正式施行。此次立法按照“税制平移”原则,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上升为法律,同时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征管实际,对印花税制度进行了部分调整完善。为落实好《印花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发《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以下简称《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以下简称《优惠政策衔接公告》)。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制发《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以下简称《实施印花税法公告》)。与《暂行条例》相比,《印花税法》施行后有哪些变化,纳税人需要重点了解什么,本文对此予以解读。

一、纳税人和征税范围

《印花税法》对纳税人和征税范围的规定,基本维持《暂行条例》范围不变。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一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二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在境内使用的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对于第一种情况的征税范围,《印花税法》第二条、第三条作了具体规定: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证券交易是指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

对于第二种情况的征税范围,《政策执行口径公告》依据应税凭证标的不同,分四类情形作了具体规定:一是应税凭证的标的为不动产的,该不动产在境内;二是应税凭证的标的为股权的,该股权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权;三是应税凭证的标的为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的,其销售方或者购买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动产或者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四是应税凭证的标的为服务的,其提供方或者接受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对涉及以上两种情况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规定缴纳印花税。为规范纳税人申报缴纳印花税,《实施印花税法公告》规定纳税人应当根据书立印花税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情况,填写《印花税税源明细表》,进行财产行为税综合申报。

二、应税凭证和税目税率

前文提到,印花税的应税凭证为《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基本延续了《暂行条例》规定范围以及正列举方式。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衔接,《印花税法》修改了部分应税凭证名称,包括将购销合同修改为买卖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修改为承揽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修改为运输合同,财产租赁合同修改为租赁合同,仓储保管合同拆分为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

《政策执行口径公告》规定了部分凭证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规定,包括: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机构的仲裁文书,监察机关的监察文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按照行政管理权限征收、收回或者补偿安置房地产书立的合同、协议或者行政类文书;总公司与分公司、分公司与分公司之间书立的作为执行计划使用的凭证。但上述不属于印花税征收范围的凭证,仅是部分征管实践中问题较为集中的凭证,《政策执行口径公告》没有也无法对所有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的凭证进行列举。

与《暂行条例》相比,印花税税目由原来的13个调整为4个税目17个子税目;税率由4档比例税率和1 档定额税率调整为5档比例税率,同时降低部分税目的税率。具体包括:一是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并为建设工程合同,并将适用税率由万分之五和万分之三统一调整为万分之三,将承揽合同、运输合同适用税率由万分之五下调为万分之三;二是将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适用税率由万分之五下调为万分之三;三是将营业账簿中资金账簿适用税率由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二点五,对其他账簿不再征税;四是删除了权利、许可证照税目;五是增加融资租赁合同税目;六是增加了证券交易税目。

《印花税法》对税目税率表部分内容进行备注说明,进一步明确了征税范围。比如,合同税目备注“指书面合同”,明确不对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合同征税;买卖合同税目备注“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具体是指动产买卖合同的书立人中有个人的,那么该动产买卖合同不属于征税范围,该动产买卖合同所有书立人均不缴纳印花税。

【例1】个人张三与甲企业书立车辆买卖合同,购买乘用车1辆,合同所列金额20万元(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该车辆买卖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个人张三和甲企业均不缴纳印花税。

【例2】甲企业与乙企业书立车辆买卖合同,甲企业向乙企业销售乘用车20辆,合同所列金额600万元(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由于该车辆买卖合同书立双方均为企业,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甲企业和乙企业应各自缴纳印花税1800元(600万元×0.3‰)。

三、税收优惠

《印花税法》第十二条规定了8项法定免税优惠,相比《暂行条例》新增了4项法定免税优惠规定。一是为支持国防建设,增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免征印花税规定;二是为支持农业发展,增加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规定;三是为支持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增加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免征印花税规定;四是为支持电子商务经济发展,增加个人与电子商务经营者订立的电子订单免征印花税规定。

《政策执行口径公告》对免税优惠涉及的主体作了具体规定:一是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家庭农场,具体范围为以该家庭为基本经营单元,以农场生产经营为主业,以农场经营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从事农业规模化、标准化、集约化生产经营,纳入全国家庭农场名录系统的家庭农场;二是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学校,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大学、中学、小学、幼儿园,实施学历教育的职业教育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以及经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成立的技工学校;三是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社会福利机构,具体范围为依法登记的养老服务机构、残疾人服务机构、儿童福利机构、救助管理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四是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慈善组织,具体范围为依法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五是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具体范围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或者备案设立的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六是享受印花税免税优惠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具体范围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有关规定执行。另外,《政策执行口径公告》还规定,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

【例3】农民李四向丙企业购买复合肥料2吨,书立化肥买卖合同,合同所列金额6000元(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该化肥买卖合同符合《印花税法》规定的法定免税优惠条件,农民李四和丙企业免纳印花税。

【例4】北京冬奥组委与丁企业书立体育器材买卖合同,合同所列金额100万元(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北京2022 年冬奥会和冬残奥会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60号)规定,对北京冬奥组委使用的营业账簿和签订的各类合同等应税凭证,免征北京冬奥组委应缴纳的印花税。因此,北京冬奥组委免纳该体育器材买卖合同印花税,而丁企业应缴纳印花税300元(100万元×0.3‰)。

《印花税法》施行后,印花税现行优惠政策如何衔接问题,《优惠政策衔接公告》作了具体规定,按继续执行、废止和宣布失效三种方式分类处理。

在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方面,《实施印花税法公告》明确纳税人享受印花税优惠政策,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纳税人对留存备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四、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纳税方式等税制要素

《暂行条例》对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等规定较为原则,纳税方式主要为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在征管实践中易出现纳税地点争议、滞纳金起算时间无法确定、完税方式与其他税种不一致等问题。《印花税法》对纳税地点、纳税期限、纳税方式等税制要素进行了完善,明确单位纳税人的纳税地点为纳税人机构所在地、个人纳税人的纳税地点为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地点为不动产所在地;明确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明确印花税可以采用粘贴印花税票或者由税务机关依法开具其他完税凭证的方式缴纳。通过完善上述税制要素,避免出现重复征税问题,且与主要税种纳税期限、纳税方式保持一致,便利纳税申报和征收管理。

【例5】2020年1月,机构所在地位于A市的戊企业在B市书立了一份技术合同,根据《暂行条例》规定,戊企业既可以在A市缴纳印花税,也可以在B市缴纳印花税,易引起A、B两市税务部门管辖争议。《印花税法》实施后,戊企业机构所在地位于A市,其纳税地点即为A市,戊企业在A市以外书立应税凭证,也均应在A市缴纳印花税。

五、证券交易印花税规定上升为法律

《印花税法》将现行证券交易印花税相关政策统一梳理,在延续现行政策的基础上,完善相关规定,一并上升为法律,包括:明确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且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征税范围为转让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扣缴义务人为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且按周解缴。同时还对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情况如何确定计税依据等进行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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