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实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规定,为扎实推进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工作,发布本公告,现将公告的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明确我省自2018年11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为原料生产销售棉纱、生丝(即白厂丝)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按农产品核定扣除有关规定抵扣进项税额。
二、公告明确试点纳税人行业分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棉纺纱加工(代码:C1711)、缫丝加工(代码:C1741)纳入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三、公告明确对普梳棉纱、精梳棉纱、生丝等产品,实行全省统一的扣除标准。同时,明确试点纳税人应按照公布的统一扣除标准计算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没有公布统一扣除标准的,应按规定程序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对于新办试点纳税人或试点纳税人新增产品的,可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所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条中“参照法”规定,先参照所属行业或者结构相近的其他试点纳税人确定农产品单耗数量或农产品耗用率。
四、公告明确了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试点纳税人提出的扣除标准的核定申请进行审核,逐级上报省税务局,核定结果由省税务局下达,主管税务机关负责向纳税人反馈核定结果。
五、公告明确了试点纳税人试点实施之日后,其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的处理规定。
六、为加强增值税抵扣凭证的管理,规范增值税抵扣链条,公告还特别强调,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虽然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但在购进农产品时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取得发票或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并按《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计入成本。如果纳税人不按规定取得发票或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导致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确认后,应退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
七、公告明确了对全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人,可允许其自行选择是否纳入农产品核定扣除试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