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以下简称“3号公告”)第四条规定,佛山市地方税务局、佛山市国家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市内跨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佛山市地方税务局 佛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号)。由于3号公告已经失效,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第四条的规定,现重新制定我市关于市内跨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
二、制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省内跨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总分机构体制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本公告第一条强调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市内跨地区经营的建筑企业其企业所得税统一由总机构缴纳,分支机构不再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市内跨区经营的项目部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市内跨区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如按规定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分别汇总到总机构统一核算,由总机构统一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项目部”的定义
本公告所称的“项目部”是指总机构在我市且在总机构所在区以外的市内其它区成立的项目部。
四、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