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省税务机关和地级市税务机关普通发票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以下简称“广东省税务局”)经认真研究,决定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并予以发布。
问:为什么制定《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
答: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发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11年2月14日国家税务总局也公布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新修订的《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在发票的印制、领取、开具和保管等方面均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作了不同程度的授权。紧接着进行的“营改增”试点和今年开展的“便民办税春风行动”,又对普通发票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广东省税务局结合以上实际情况,经过多次调研修改后,制定了本规定。
问:此实施规定适用于哪些范围?
答:在我省税务部门领取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其他普通发票的相关业务,均适用于本《实施规定》。
问:此规定都有哪些主要内容?
答:《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实施规定》适用于使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和其他普通发票的纳税人,对两类发票的印制、领取、开具、保管、检查做了相关规定。全文共分六个章节:
(一)第一章(第一至第三条),明确了制定实施规定的依据、目的、适用范围和工作职责。
(二)第二章(第四至第七条)明确了发票的印制原则和管理要求。
(三)第三章(第八条至第十一条)明确了发票领取的具体要求。
(四)第四章(第十二条至二十一条)在新《发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范围内细化了我省对发票开具和保管的具体规定。
(五)第五章(第二十二条)是在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范围内强调了发票换票证制度。
(六)第六章(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是对试用本办法的规定作了有关说明。
问:哪种情形可以免予逐笔开具发票?
答:向消费者个人零售小额商品或者提供零星服务,金额100元以下的,可免予逐笔开具发票,但消费者个人要求提供发票的除外。
问:纳税人如何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当期已开具的发票数据?
答: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当期已开具的发票数据,包括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开票金额、开票日期等明细数据。
纳税申报期内报告发票使用情况有困难的,地级以上市税务局可以自行规定适当延期报送并向广东省税务局备案,但最长不得超过自领用发票之日起90天内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