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修订后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3号,以下简称《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制定了《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部分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的公告》。现解读如下:
一、公告背景
今年4月25日,国家税务局总局编制并公布了《办法》及《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2017年版)》(以下简称《目录》),《办法》及《目录》统一了优惠事项的项目名称;对优惠事项进行了调整和补充,同时对政策概述、主要政策依据等内容进行了完善,对主要留存备查资料进行了细化;增加了“后续管理要求”项目,明确了优惠事项后续管理的有关要求。同时《目录》中明确,部分项目的留存备查资料和后续管理要求由省级税务机关规定。
二、政策依据
《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后,税务机关将适时开展后续管理。在后续管理时,企业应当根据税务机关管理服务的需要,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提供留存备查资料,以证实享受优惠事项符合条件。
《目录》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广东横琴、福建平潭、深圳前海等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规定其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及后续管理要求由省级税务机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按照企业所得税相关政策规定,明确了我省部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的办理要求:
1.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对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中属于地方分享的部分减征或免征”的后续管理要求由所在地市级税务机关确定,对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不作要求。
2. 福建平潭、深圳前海不属于我省征管范围,因此规定了“广东横琴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后续管理要求由所在地市级税务机关确定。
(二)废止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
四、实施时间
本办法适用于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及以后年度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