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第八条规定,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联合制定了《关于省内跨市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以下简称“2011年3号公告”)。2011年3号公告第一条引用的文件依据《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国税发〔2008〕84号)已经失效,第二条部分内容也不符合《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创新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制度的通知》(粤国税发〔2017〕137号)有关规定,现一并对其进行修改。
二、制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
三、主要内容
(一)关于总分机构体制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本公告第一条强调企业所得税法人体制仍是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需遵循的基本精神,实行总分机构体制的跨地区经营的建筑企业应严格执行《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3号,以下简称“2013年13号公告”)文件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关于省内跨市经营的项目部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
省内跨市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二级或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如按规定填报《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表》,不执行向项目所在地预分企业所得税方法,不需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其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应分别汇总到总机构或二级分支机构统一核算,按照2013年13号公告规定的办法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项目部”的定义
本公告所称的“项目部”是指总机构在我省(不包括深圳)且在总机构所在市以外的省内其它地区成立的项目部。
(四)市内跨县(区)项目部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
建筑企业在同一市设立的跨县(区)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办法,由各市税务机关参照本公告制定。
四、实施时间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