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口径的公告》的解读

发文文号:[0]0号 发文单位: 时间:2017-07-20 14:34:13    点击: 472

    一、本公告发布的目的是什么?
  为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42号),做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填报工作,并与OECD最新发布的国别报告填报口径相衔接。
  二、本公告主要明确了哪些内容?
  (一)明确国别报告中跨国企业集团“关联方”是指其“成员实体”
  OECD最新发布的填报口径明确,国别报告中跨国企业集团“关联方”的认定应与其“成员实体”的认定保持一致。因此,公告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中的《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中英文表)第3列“收入-关联方”,填报跨国企业集团在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每个成员实体与该跨国企业集团在《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中英文表)中填报的其他成员实体发生交易取得的收入,并按第1列填报的国家(地区)汇总之和。
  (二)明确填报国别报告的居民企业可以在规定时间内补充修改关联申报表
  公告明确需填报国别报告的居民企业可以在2017年12月31日之前对已经填报的2016年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通过申报更正流程进行补充修改。

 

 
  • 上一篇:财政部会计司有关负责人就新收入准则的修订完善和发布实施答记者问
  • 下一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巴基斯坦伊斯兰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三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