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政策解读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的解读

发文文号:[0]0号 发文单位: 时间:2017-01-04 16:18:02    点击: 581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以及贯彻落实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做好政策衔接,税务总局近日制定了《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2个规范性文件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便于理解和执行,现对公告解读如下:
  一、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分支机构管理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规定,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由税务总局明确;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分支机构名单由省级税务机关审核后发文明确并报税务总局备案。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取消了“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二级及二级以下分支机构名单的备案审核”,为加强取消审批后的管理,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3项企业所得税事项取消审批后加强后续管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号),其中第二条对收入全额归属中央的企业下属分支机构名单管理问题作出了新的规定。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84号)第三条相应废止。
  此外,国税函〔2010〕184号第二条关于资产损失税务处理问题,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无需审批,改为备案,本条也一并废止。
  二、核定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享受优惠问题
  为扩大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惠及面,根据税务总局的规定,自2014年度开始,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不论实行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77号)第一条规定,享受优惠的企业(含小型微利企业)不得采取核定征收。因此,需要进行相应修订,明确小型微利企业既可实行核定征收,也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 上一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价款扣除时间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 下一篇: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第三议定书生效执行的公告》的解读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