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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会计

企业规范处理,员工拿着安心

发文文号:[]号 发文单位: 时间:2025-03-05 15:48:15    点击: 15

 

年终奖属于员工劳动报酬的一部分,但其是否属于企业必须发放的项目,国家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一般来说,年终奖是否发放、发多少,与单位经营状况及员工表现密切相关,属于单位的自主权利。在实践中,部分企业选择春节之前发放年终奖,让员工有更充裕的资金过好年,体现企业的人文关怀。需要提醒企业财务人员的是,企业作为员工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有责任及时、合规扣缴员工年终奖对应的个人所得税。如果操作不当,很有可能给员工和企业都带来不同程度的税务风险。换句话说,企业只有规范处理年终奖涉税事宜,员工拿着才安心。

案例介绍

中国公民王先生是独生子,在甲公司任职高级工程师。2024年,王先生每月工资18000元,全年个人承担并符合税法扣除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30000元。当年,王先生为某单位提供设计服务,取得劳务报酬收入50000元,稿酬收入20000元。王先生有两个小孩,均由其申报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且其父母健在,均年满60岁。2024年12月,甲公司向王先生支付年终一次性奖金180000元。

综合所得

王先生2024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和稿酬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综合所得,应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

王先生2024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为18000×12=216000(元),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和稿酬所得,须按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据此,王先生2024年劳务报酬所得为50000×(1-20%)=40000(元),稿酬所得为20000×(1-20%)×70%=11200(元)。王先生2024年的收入额为216000+40000+11200=267200(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居民个人的综合所得,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0000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王先生的全年基本减除费用为60000元,专项扣除包括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30000元。对于王先生申报的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根据《国务院关于提高个人所得税有关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的通知》(国发〔2023〕13号)规定,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提高到2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标准,由每月2000元提高到3000元。所以,王先生2024年子女教育专项附加扣除项目金额为2000×2×12=48000(元)、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项目金额为3000×12=36000(元),两项合计金额为48000+36000=84000(元)。

在不考虑年终一次性奖金合并申报的情况下,王先生2024年综合所得=267200-60000-30000-84000=93200(元)。根据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确定适用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2520,甲公司应代扣代缴王先生个人所得税=93200×10%-2520=6800(元)。

常规处理

王先生获得的180000元年终奖,可选择两种计税方式。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全年一次性奖金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30号,以下简称30号公告),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等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方法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9号)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本公告所附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收入×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30号公告还明确,居民个人取得全年一次性奖金,也可以选择并入当年综合所得计算纳税。

结合案例,王先生可选择将年终一次性奖金单独申报纳税,也可将年终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王先生选择将年终一次性奖金180000元单独申报纳税时,全年一次性奖金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为180000÷12=15000(元)。根据按月换算后的综合所得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410,应纳税额=180000×20%-1410=34590(元)。王先生2024年合计应纳税额=综合所得应纳税额+全年一次性奖金应纳税额=6800+34590=41390(元)。

王先生将年终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时,根据个人所得税税率表(综合所得适用),确定适用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6920,2024年合计应纳税额=(93200+180000)×20%-16920=37720(元)。

经计算比较,王先生将年终一次性奖金并入综合所得比较划算,可减少税金支出41390-37720=3670(元)。

个税风险

实务中,企业基于减轻员工税收负担考虑,可能作出一些特别安排,并由此产生税务风险。

其中,个别企业将年终一次性奖金拆分,即一部分计入当年度综合所得,一部分单独计税。比如,甲公司将王先生年终一次性奖金180000元拆分为144000元和36000元,将144000元单独申报个税,应纳税额=144000×10%-210=14190(元);将36000元并入综合所得,应纳税额=(93200+36000)×10%-2520=10400(元),合计申报个人所得税额14190+10400=24590(元)。上述做法与王先生将年终一次性奖金180000元并入综合所得相比,将减少税金支出37720-24590=13130(元)。如此人为拆分处理,企业和员工在未来应对税务风险评估和稽查时,可能面临补缴税款及滞纳金的风险。

还有个别企业认为,为了确保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工资、薪金总额与个人所得税申报系统中的工资、薪金总额一致,在没有实际发放全年一次性奖金的情况下,提前申报个人所得税。比如,甲公司2024年12月计提全年一次性奖金1000万元,于2025年1月向员工发放。按税法规定,甲公司应于2025年2月申报1月发放奖金代扣的个人所得税,但办税人员2025年1月提前申报了奖金并代扣个人所得税。如果实际发放时情况发生变化,最终导致提前申报结果与实际情况不符,也很容易产生税务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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