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聘请高工张某,劳动合同约定每月不含税固定工资60000元,该员工除每月扣除基本费用标准5000元和专项附加扣除3000元外,无其他准予扣除的项目。张某的工资薪金如何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基本规定
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计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99号)第一条规定,对于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直接按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中第十四条规定的公式,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企业应代为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
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雇主为雇员承担全年一次性奖金部分税款有关个人所得税计算方法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雇主为雇员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款,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凡单独作为企业管理费列支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税前扣除。
案例分析
上例假设张某当月只取得税后工资60000元,则:
当月张某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60000-5000-3000-2520)/(1-10%)=54977.78(元)。
张某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4 977.78×10%-2520=2977.78(元)。
张某当月含税工资=60000+2977.78=62977.78(元)。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为返聘员工负担的个人所得税,未单独作为管理费用列支的,应属于个人工资薪金的一部分,当月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张某工资薪金为62977.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