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收入准则将劳务收入分为按履约进度确定收入、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的收入两种情形。对于后者,如何进行财税处理呢?
一、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时,企业已经发生的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按照已经发生的成本金额确认收入。
二、税务处理
增值税按《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确定收入。企业所得税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按协议或者合同约定的时间确定收入实现。
三、案例分析
甲公司于2019年12月25日接受乙公司委托,为其培训一批学员,培训期6个月,2020年1月1日开学。协议约定,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支付的培训费含税总额6万元,分三次等额支付,第一次在开学时预付,第二次在2020年3月1日支付,第三次在培训结束时支付。
2020年1月1日,乙公司预付第一次培训费2万元。同年2月28日,甲公司发生培训成本1.5万元(假定均为培训人员薪酬)。同年3月1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经营发生困难,后两次培训费能否收回难以确定。因此,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1.5万元确认为收入。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20年1月1日收到乙公司预付的培训费
借:银行存款20000
贷:预收账款20000
(2)2020年2月28日实际发生培训支出
借:劳务成本 15000
贷:应付职工薪酬15000
(3)2020年2月28日确认劳务收入并结转劳务成本
借:预收账款 1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14150.94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849.06[15000÷(1+6%)×6%]
借:主营业务成本15000
贷:劳务成本 15000
税务处理:甲公司接受乙公司委托的培训,共应确认提供劳务收入6万元,不含税金额56603.77元[60000÷(1+6%)],公司已经确认14150.94元,在2020年度汇算清缴时,调增应纳税所得税额42452.83元(56603.77-14150.94)。经过履行相应催款手续后,不能收回者,按有关规定作货币资产损失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