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会计
职工福利费之职工宿舍常见财税风险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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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激烈的市场环境下,许多的企业为了留住优秀的人才,纷纷推出了各种福利计划和激励措施来吸引优秀的人才,提供职工宿舍成为常见实用的福利措施,关于职工宿舍涉及税种及政策较多,且实践中存在着较多的争议和不同的地方处理口径,如何进行正确的财税处理,才能规避税务风险呢?本文主要以企业无偿提供自有住房作为职工宿舍,以及租入房屋作为职工宿舍,出租职工宿舍收取少量租金,配备宿舍生活用品等为主题,分别从会计处理,企业所得税、增值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四个税种处理多维度,每个税种分别从常见问题、风险提示、应对建议多角度,分析解答了实务中常见的职工宿舍财税风险问题。愿能助大家一臂之力!
一、无偿提供自有职工宿舍
常见问题:无偿提供自有房屋作为职工宿舍,主要涉及到企业所得税折旧如何核算,能否作为福利费税前扣除,相应的职工宿舍的维修、物业物、水电费、网络费等能否作为福利费税前扣除,增值税是否视同销售,进项能否抵扣?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如何计征房产税等问题。实践中,处理各不相同,如何正确处理?
(一)会计处理
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自有房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作为宿舍使用,职工宿舍属于福利部门使用,应列入职工福利费核算。
借:成本/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累计折旧
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第十八条规定,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 一条第(二)项规定,企业尚未分离的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集体宿舍等集体福利部门设备、设施的折旧、维修保养费用以及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
(二)企业所得税
自有房产无偿提供给职工使用,企业所得税,主要涉及问题,是否视同销售,计提折旧能否作为福利费税前扣除,宿舍发生的修理费用等相关费用能否作为福利费税前扣除?
1、职工集体宿舍计提折旧能否作为福利费税前扣除?
常见问题:此种情形下,企业将自有房屋无偿提供给职工作为集体宿舍,实践中,职工集体宿舍计提的折旧有的作为福利费税前扣除,有的直接在税前扣除。
风险提示:国税函〔2009〕3号文未明确列举职工宿舍的折旧要计入福利费范围,通常理解其折旧可以直接税前扣除,但不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在实践中,各地执行口径不一,会存在税会差异。
总局:职工集体宿舍楼折旧,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陕西地税:员工宿舍的房屋计提的折旧,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
四川国税:集体宿舍折旧费,不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大连国税:集体宿舍折旧费,不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应对建议:为避免税务风险,建议进一步咨询主管局口径。
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款第一条规定,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
国家税务总局咨询问题
职工集体宿舍楼折旧及日常修缮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10年04月19日【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职工集体宿舍楼折旧及日常修缮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如果该固定资产属于企业所有,其所发生的折旧费及日常简单的修缮费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以下地方口径供参考理解: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问题解答之收入和扣除
16. 企业办公用房作为职工宿舍计提折旧能否税前扣除?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款第一条规定,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所以,你公司作为员工宿舍的房屋计提的折旧,可以计入职工福利费在税前扣除。扣除标准为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四川国税:
问:企业按会计准则的有关规定,将防暑降温费等劳动保护类津贴计入应付职工薪酬直接发放,将集体宿舍折旧费、物管费、水电费、网络费等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并做全额税前扣除,此税务处理方式是否适当?
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所得税法上的“工资薪金”与会计准则上的“应付职工薪酬”核算内容是不一致的。无论企业会计上对“应付职工薪酬”如何核算,税收处理上均要严格依据国税函〔2009〕3号文对“工资薪金总额”和“职工费利费”进行准确划分,并按照各自不同的扣除标准进行税前扣除。集体宿舍折旧费、物管费、水电费、网络费,在国税函〔2009〕3号文未明确列举为职工福利费,不能作类比推论。因此,对“集体宿舍”所涉及的相关费用,可不作为职工福利费限制扣除。
大连国税:
用于食堂的购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是计入管理费用科目还是应付福利费科目?
用于食堂的购入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是计入管理费用科目还是应付福利费科目,应该按照会计规定执行,不是税法规范的内容。至于食堂的固定资产折旧是直接税前扣除还是计入福利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尚未实行分离办社会职能的企业,其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设备、设施和人员费用,包括职工食堂、职工浴室、理发室、医务所、托儿所、疗养院等集体福利部门的设备、设施及维修保养费用和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文件没规定食堂的固定资产折旧要计入福利费范围,因此可以直接税前扣除。
2、职工集体宿舍发生的修理费用等相关费用能否作为福利费税前扣除?
常见问题:职工集体宿舍修理费、物管费、水电费、网络费等,有的列入相关成本费用,有的列入职工福利费并税前扣除。
风险提示:各地口径不一,修理费用需区分资本化和费用化。
1、会计处理:列入职工福利费核算。
2、企业所得税:各地口径不一,存在税会差异。
总局:职工集体宿舍楼日常修缮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江苏地税:可以税前扣除,但不作为职工福利费扣除。
四川国税:直接在税前扣除,但不作为职工福利费扣除。
北京税务:可以作为职工福利费扣除。
应对建议:为避免税务风险,建议进一步咨询主管局口径。
相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咨询问题
职工集体宿舍楼折旧及日常修缮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发布日期】:2010年04月19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
问题内容:职工集体宿舍楼折旧及日常修缮支出,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回复意见:如果该固定资产属于企业所有,其所发生的折旧费及日常简单的修缮费支出,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江苏省泰州地方税务局:
职工集体宿舍折旧和修理费用税前如何扣除
依据税法规定,职工集体宿舍楼如属于单位固定资产,其按规定计提的折旧费用可以在发生当期税前扣除。单位职工集体宿舍楼发生的日常修缮支出,如同时符合下列条件,属于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应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如不符合或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凭相关支出确已发生的真实、合规凭据,可以在发生当期税前扣除:
1、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50%以上;
2、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
企业所得税实务操作政策指引(第一期)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5)集体宿舍支出税前扣除问题
问:企业为员工提供集体宿舍的支出能否计入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答:企业为员工提供集体宿舍的支出,属于企业为员工提供的用于住房方面的非货币性福利,可以作为福利费支出,按照相关规定税前扣除。
(三)增值税
1、无偿提供职工宿舍是否视同提供销售服务?
风险提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无须视同销售。提供宿舍,属于为员工提供服务,不需视同提供销售服务。
相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第十条规定,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2、同一栋楼的部分楼层作为职工宿舍如何抵扣进项税额?
常见问题:自行建造的办公楼,五层用于职工宿舍,其他楼层用于办公室及会议室等,问建造办公楼的相关进项税额能否抵扣?
风险提示:1、 专用不能抵:企业建造办公楼如果专用于职工宿舍,则发生相关费用,属于专用于集体福利购进的服务等,相关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2、兼用可抵:如果办公楼中兼用于职工宿舍楼及会议室、活动室具有职工进行会议、交流、学习、休息、娱乐等多种混用功能,属于办公和集体福利双重使用性质,难以准确区分以及不具备可操作性的特性,按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相关规定: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国家税务总局营改增政策解读:二、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进项税额的处理原则:对纳税人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凡发生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该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发生兼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和上述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总局货劳司——营改增培训参考资料(20160415)》的表述:对属于兼用于允许抵扣项目和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其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是因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发生上述兼用情况的较多,且比例难以准确区分。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为例:纳税人购进一台发电设备,既可以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也可以用于增值税免税项目,二者共用,且比例并不固定,难以准确区分。如果按照对其它项目进项税额的一般处理原则办理,不具备可操作性。因此,选取了有利于纳税人的如下特殊处理原则:对纳税人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项目的进项税额,凡发生专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项目的,该进项税额不得予以抵扣;发生兼用于上述不允许抵扣项目情况的,该进项税额准予全部抵扣。
(四)无偿提供职工宿舍是否计征个人所得税
常见问题:对于职工宿舍对论是集体宿舍,还是单独宿舍,无论租入还是自有,均不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提示:1、对于职工集体宿舍:企业职工无偿使用企业自有或租赁的房产,应视为职工取得其他经济形式的应税所得, 在使用期内按月并入职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住集体宿舍的,员工自身存流动性,无法分摊房租或折旧,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单独宿舍:其中使用房产属企业租入的,按照企业每月支付的租金计算确认工资薪金收入额;使用房产属企业自有的,应先以租金的公允价格确认工资薪金收入额,但对缺乏公允价格做参考的,应按照企业每月提取的折旧额计算确认工资薪金收入额。地方有不同口径,如前青岛地税为便于生产经营,单位为员工租房居住,对员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对建议:集体宿舍不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部分员工单独住宿或合住情况下,可分摊房租或折旧的,还是要咨询一下主管局口径。
相关规定: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所得为实物的,应当按照取得的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无凭证的实物或者凭证上所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有价证券的,根据票面价格和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所得为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的,参照市场价格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2、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相关政策交流》在线访谈 (2012-4-11):[ 所得税司巡视员 卢云 ]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原则,对于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目前我们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的通知(穗地税发〔2009〕148号)第六条:企业职工无偿使用企业自有或租赁的房产,应视为职工取得其他经济形式的应税所得, 在使用期内按月并入职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使用房产属企业租入的,按照企业每月支付的租金计算确认工资薪金收入额;使用房产属企业自有的,应先以租金的公允价格确认工资薪金收入额,但对缺乏公允价格做参考的,应按照企业每月提取的折旧额计算确认工资薪金收入额。
职工合用上款所指房产,应自行协议约定收入的分配方案,纳税人拒不提供协议分配方案的,税务机关可按人数均分原则核定个人实际收入额。
4、福建税务2020年2月12366咨询热点难点问题集
38.企业将自有住房无偿给员工住宿,这类福利员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7号)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2013年度所得税问题回答》(青地税二函[2014]2号)
二、个人所得税部分
1、用人单位为员工租房居住,是否对个人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为便于生产经营,单位为员工租房居住,对员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无偿提供职工宿舍是否计征房产税?
常见问题:企业通常认为职工宿舍,食堂是免征房产税的。
风险提示:自有房屋用作职工宿舍,没有免征房产税的规定,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下列房产免纳房产税: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房产;
二、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
三、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房产;
四、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
五、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
二、租房作为职工宿舍
常见问题:企业租房作为职工宿舍,会计如何核算,企业所得税租金是否作为福利费中除,负担的出租方应缴纳的税费,能否税前扣除?以企业名义租和以个人名义租,有什么风险,如何财税处理?租金及后续发生的修理费、物业费、水电等费用可能抵扣进项税额?
(一)会计及企业所得税处理
租房作为职工宿舍,租金是否可以作为福利费税前扣除?
常见问题:1、企业租房作为职工集体宿舍:企业与房主个人签订租赁合同,企业直接与个人结算。在此种情况下,企业承诺相关税费由承租方企业负担,企业将负担的相关税费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员工租房,凭票报销:通常企业提供给个别高管员工和主要技术人员,租赁合同与个人签订,员工以票报销。在此种情况下,一是企业直接报销直接列入职工福利费并税前扣除。二是,取得员工个人名抬头的发票。
风险提示:1、对于负担的税费,如城建税及附加,房产税,由于承租方,不属于纳税义务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提供给个别员工的宿舍,其支出属于职工薪酬/工资薪金,应列入职工薪酬/工资薪金核算。
3、取得个人名抬头的发票,存在不能税前扣除风险(如果列入职工工资核算并税前扣除,不受影响)。
4、发票备注栏要注明不动产详细地址。
5、租赁合同要留存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之一。
第一种情形:企业租房作为职工集体宿舍
1.1会计处理:支付的租金按租赁期摊销,列入职工福利费核算。专门用作宿舍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支付租金时,通常一次性支付数月租金:
借:长期待摊费用
货:银行存款
按月摊销: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长期待摊费用
借:成本/费用
货: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支付的相关税费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1.2企业所得税:对于支付的租金,按租赁期摊销,列入职工福利费,税会无差异。
对于负担的税费,如城建税及附加,房产税,印花税,由于承租方,不属于纳税义务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应对建议:1、改变会计核算办法,将负担的税费,改为转收代付,挂往来核算。
将支付的相关税费:
借:其他应收款/出租方
贷:银行存款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收款/出租方
2、适当提高租金,将税费仍由出租方负担。但应注意月租金10万元以下的免税政策临界点。
第二种情形:员工租房,凭票报销。
2.1会计处理:按月支付或摊销的租金,形成了按月按标准发放的住房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无论以票报销,还是列表发放,均应列入工资总额。
借:成本/费用(职工工资)
贷: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职工工资
借: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职工工资
贷:银行存款
2.2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口径一致,按职工工资税前扣除。
列入工资总额,则存在增加工会经费,增加残保金基数及社保基数。
实践中,对于凭票按月负担个别员工租金,列入职工工资核算并税前扣除,存在不少争议,很多财务人员均列入了职工福利费核算并税前扣除,笔者还是赞同列入职工工资核算并税前扣除。
应对建议:由公司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统一凭票结算,取得以公司抬头的发票,列入职工福利费核算。
相关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租入固定资产支付的租赁费,按照以下方法扣除:
(一)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租赁期限均匀扣除;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第二条规定,企业为职工提供的交通、住房、通讯待遇,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住房补贴、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通讯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尚未实行货币化改革的,企业发生的相关支出作为职工福利费管理,但根据国家有关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统一规定,不得再为职工购建住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第一条关于企业福利性补贴支出税前扣除问题规定,列入企业员工工资薪金制度、固定与工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的规定,关于合理工资薪金问题。《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所称的“合理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薪酬委员会或相关管理机构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规定实际发放给员工的工资薪金。税务机关在对工资薪金进行合理性确认时,可按以下原则掌握:(一)企业制订了较为规范的员工工资薪金制度;(二)企业所制订的工资薪金制度符合行业及地区水平;(三)企业在一定时期所发放的工资薪金是相对固定的,工资薪金的调整是有序进行的;(四)企业对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已依法履行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五)有关工资薪金的安排,不以减少或逃避税款为目的。
第三条关于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规定,《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内容:(二)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天津税务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政策口径
12.职工住宿租金的税前扣除问题
企业为职工提供住宿而发生的租金凭房屋租赁合同及合法凭证在职工福利费中列支。
(二)增值税
1、用于办公及职工宿舍发生的房屋租金进项税额是否可以抵扣?
常见问题:租入一层楼,部分房间用于职工宿舍,部分用于办公,租金是否可以抵扣?属于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集体福利,能否抵扣问题。如果能抵扣是分期抵扣还是一次性抵扣?
风险提示:1、租入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集体福利,可以抵扣。2、兼用的固定资产、不动产,无论是购入还是租入,进项税都可以抵扣。
相关规定: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租入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90号)第一条规定,自2018年1月1日起,纳税人租入固定资产、不动产,既用于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又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全额抵扣。
2、职工集体宿舍发生的修理费物业费等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常见问题:修理费、物管费、水电费、网络费等费用,专用于集体宿舍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但对于兼用于应税项目的,能否抵扣存在不同处理,实践中争议也较大。
风险提示:1、对于专用于集体宿舍的修理费、物管费、水电费、网络费等费用,不得抵扣。
2、兼用的,修理费、物管费、水电费、网络费等费用即用集体宿舍又用于办公等,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实践中争议较大,一种观点认为,兼用的应当划分出不得抵扣项目,一种观点认为,租用不动产兼用情况下,以及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情况下,均可抵扣进项税额,对于兼用情况下共同发生的费用,应也可抵扣进项税额,且在营改增前就有地方,如河北国税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及配套设施耗用的水电气、维修费,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耗用的油料及维修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笔者认为无论是购入的还是租入的不动产,其发生的修理费、物管费、水电费、网络费等费用难以准确区分以及不具备可操作性的特性,按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应对建议:专用于职工宿舍的修理费、物管费、水电费、网络费等费用,不得抵扣,报销凭证附件需有明确区分。对于兼用的,报销凭证附件不作详细区分。
相关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第三十条规定, 已抵扣进项税额的购进货物(不含固定资产)、劳务、服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除外)的,应当将该进项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扣减;无法确定该进项税额的,按照当期实际成本计算应扣减的进项税额。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若干问题的公告》(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第一条规定,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范围问题:(一)凡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13号)中列举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附属设备及配套设施耗用的水电气、维修费,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耗用的油料及维修费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三、出租职工宿舍并收取少量租金
常见问题:一次性收取数月租金,会计及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低价出租是否涉及纳税调整?是否缴纳增值税,后续发生的修理物业等费用是否可抵扣进项税额?低价出租差价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房产税以租计征还是按原值计征?个人支付的租金可否作为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项目按标准扣除?
(一)会计处理:
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通常情况下企业取得出租不动产的收入应在租赁期内分期确认收入。
具体会计处理:
收取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按月从预收分别转收入
借:预收账款
贷:其他业务收入
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三条规定,本准则规范下列投资性房地产:
(一)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二)长期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三)企业拥有并已出租的建筑物。
第五条规定,下列各项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二)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和售后租回,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
《企业会计准则第21 号——租赁》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二)企业所得税
提供职工宿舍并收取少量租金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风险提示:1、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2、一次性取得跨年租金收入,在租赁期内,可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也可以一次性确认收入。不同处理方式,会存在税会差异。
3、租金价格偏低,若是仅对于存在关联关系的,如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租且租金价格低于公允价格,则存在调整计税价格风险,如果是对全体员工或普通员工低价出租,不存在关联关系的,则不需调整计税价格。
应对建议:为避免税会差异之不便,还是分期确认收入,对企业较有利。
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79号)规定,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征管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所称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三)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三)增值税
提供职工宿舍并收取少量租金是否缴纳增值税?
常见问题:企业为员工提供集体宿舍,每月收取一定的租赁费,收到的宿舍租赁费是否还要缴增值税?
风险提示: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属于对外提供的经营性活动,收取的费用不属于征收增值税范围。
相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收取租金情况下发生的修理物业等费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常见问题;向职工收取宿舍租金,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那职工宿舍发生的修理费物业费等,是否还算用作职工福利而不能抵扣进项,还是只要不属于不得抵扣项目的,就可以抵扣进项税额?实践中争议也较大。
风险提示:只要不是用于文件明确规定的,不得抵扣项目的就可以抵扣。
相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 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四)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五)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六)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七)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四)项、第(五)项所称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四)个人所得税
1、低价出租职工宿舍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
常见问题:企业通常不会将低价出租宿舍差价,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提示:1、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出租给个别员工的,计税依据:使用房产属企业自有的,应先以租金的公允价格确认工资薪金收入额,但对缺乏公允价格做参考的,应按照企业每月提取的折旧额计算确认工资薪金收入额。也有不征的可能:如前青岛地税为便于生产经营,单位为员工租房居住,对员工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计税办法:并入综合所得,还是单独计税,未明确,低价售房差价明确单独计税,不能随意参考。
4、租金价格偏低的,低于公允价值的部分存在视为职工取得其他经济形式的应税所得, 在使用期内按月并入职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风险。
应对建议:1、要区分是集体租赁还是个人租,对于个人租的,未明确单独计税的,则需并入综合所得计税。
2、即使少量收费也可以是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则不需要计征个人所得税。
3、对于租给个别员工的,地方有不同理解,建议咨询主管局口径。
相关规定:
参考: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征税业务指引(2009年)》的通知(穗地税发〔2009〕148号)第六条:企业职工无偿使用企业自有或租赁的房产,应视为职工取得其他经济形式的应税所得, 在使用期内按月并入职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其中使用房产属企业租入的,按照企业每月支付的租金计算确认工资薪金收入额;使用房产属企业自有的,应先以租金的公允价格确认工资薪金收入额,但对缺乏公允价格做参考的,应按照企业每月提取的折旧额计算确认工资薪金收入额。
职工合用上款所指房产,应自行协议约定收入的分配方案,纳税人拒不提供协议分配方案的,税务机关可按人数均分原则核定个人实际收入额。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六条规定,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的政策:单位按低于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出售住房给职工,职工因此而少支出的差价部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低价向职工售房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3号)第二条规定的,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以差价收入除以12个月得到的数额,按照月度税率表确定适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数,单独计算纳税。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职工实际支付的购房价款低于该房屋的购置或建造成本价格的差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员工宿舍支出是否可以作为住房租金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常见问题:员工住公司宿舍,付少量租金,是否可以作为住房租金,作为专项附加扣除项目在个人所得税前扣除?
风险提示:1、如果个人不付费,不得扣除。如果本人付费,可以扣除。无论支付多少,都可以按标准扣除。
相关规定:《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 号)第十七条规定,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标准定额扣除:(一)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1500 元;(二)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 100 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1100 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 100 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 800元。
第十九条规定,住房租金支出由签订租赁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应当留存住房租赁合同、协议等有关资料备查。
国家税务总局官网个人所得税改革专栏 发布时间:2018年1月22日
18.员工宿舍可以扣除吗?
答:如果个人不付费,不得扣除。如果本人付费,可以扣除。
(五)房产税
1、向职工出租宿舍如何缴纳房产税?
常见问题:提供职工宿舍只收取少量租金,如何缴纳房产税?以租计征?还是按原值?
风险提示:1、企业向职工出租的自有住房如果属于“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免交房产税。如果不属于“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则不应适用免税政策,但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的优惠政策。
2、计税办法:出租房产,以租计征,对于价格偏低,税务有权调整计税价格。也有个别地方,对于少量出租的房产以原值计征,如前贵州省地税。
3、计税依据:以租计征,计税依居不含增值税。
4、关注地方减征优惠,如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规定,企业租给职工的住宅暂减征50%的房产税。
实践中,对于以租计征,还是按原值计征,存在争议,有观点认为,向职工提供宿舍收取少量租金,与租赁行为不同,不宜以租计征,应按房产原值计征,如贵州省地方税务局黔地税发〔2000〕99号规定,将房屋内的少量柜台(不得超过本楼层全部柜台的三分之一)出租给其他经营者经营并收取租金的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此种观点,目前总局对于没有明确的政策支持,地方也未见对职工宿舍有明确政策口径,笔者认为,还是按明确的政策办,风险较小。
应对建议:可以咨询一下主管局,试看有无宽松口径,以及减征优惠,有则照办。对于有争议的问题,即使存在种种不合理,有明确政策的按明确政策办,而不能按照理想去办,没有明确政策的按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办。
相关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规定,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产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4号)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第一条所规定的,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的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指按照公有住房管理或纳入县级以上政府廉租住房管理的单位自有住房。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出租柜台如何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0〕99号)第四条规定,将房屋内的少量柜台(不得超过本楼层全部柜台的三分之一)出租给其他经营者经营并收取租金的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房产税施行细则〉的通知》(湘政发[2003]14号)
第五条规定,除(条例)规定免征房产税的房屋外、下列房屋也减征或免征房产税:
……
(三)企业租给职工的住宅暂减征50%房产税。
2、同一栋楼部分出租作职工宿舍部分办公如何计征房产税?
常见问题:有的企业高楼层给职工作宿舍用,收取少量租金,低层用于办公等自用,自用部分房产原值与出租部分房产原值的如何划分?如何计税?不明确。
风险提示:1、部分出租、部分自用的,应分别计算缴纳出租部分和自用部分的房产税。
2、自用部分房产原值与出租部分房产原值的划分总局无明确规定,地方通常按其各自占用的建筑面积比例划分,分别按计税余值和租金收入计税。
3、无法准确划分的,各地口径不一,有的地方由地方税务机关确定如前河南省地税,有的按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如前河北省地税。
4、出租也有按原值计征的,如前贵州省地税。
应对建议:对于地方无明确划分规定的,以及有不同口径的,咨询主管局口径,主管局也无明确的,按有利原则处理。
相关规定:
《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的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第十条规定,本条例由财政部负责解释;施行细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抄送财政部备案。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9〕120号)规定,纳税人的房屋部分出租、部分自用的,应分别计算缴纳出租部分和自用部分的房产税。自用部分的房产原值,按以下公式计算确定:自用部分的房产原值=自用部分的建筑面积/(自用部分的建筑面积+出租部分的建筑面积)×房产原值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3〕83号)第三条房产税中规定:(二)对分割出租房产的,包括出租柜台、铺位、场地等,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征收房产税。对房产部分自用,部分出租的,按自用与出租所占比例分别确定按原值或租金收入征收房产税,无法划分的按房产原值征收房产税。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地方税务局房产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豫地税发〔2005〕 39号)第十八条规定,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房产税计税依据的特殊情形,按下列规定办理:
(七)纳税单位和个人的一幢房产,一部分自用,另一部分出租,应按其各自占用的建筑面积比例划分,分别按计税余值和租金收入计税。无法准确划分的,由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出租柜台如何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黔地税发〔2000〕99号)第四条规定,将房屋内的少量柜台(不得超过本楼层全部柜台的三分之一)出租给其他经营者经营并收取租金的按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六)印花税
风险提示:对个人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如果是非住房,则不免。
相关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第二条规定,支持住房租赁市场发展的税收政策:
……
(二)对个人出租、承租住房签订的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四、配备生活物品用于职工宿舍
常见问题:效益较好的企业会为集体宿舍或个别员工宿舍配备冰箱、电视、床垫、床单被套等,会计、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是否视同销售,是否涉及个人所得税?值班室配备的,算不算福利费?
(一)会计处理:
常见问题:统一为集体宿舍配备的冰箱、电视、床垫、床单被套等有的企业转作低值易耗品,按规定摊销,有的列入职工福利费。
风险提示:需区分具体情况处理,床垫、床单被套等未转移所有权的,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冰箱、电视等列入固定资产,床单被套等送给职工的,作为福利费处理。
应对建议:不转移所有权的,按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做好领用、使用、报废各环节的管理。送给职工的,领用单也需明确用途。
1、作为低值易耗品或固定资产资产:自产的从库存商品转入低值易耗品或固定资产,外购的直接列入,摊销列福利费。
借:低值易耗品/固定资产
贷:库存商品/银行存款
借:成本费用/职工福利费(低值易耗品摊销)
贷:低值易耗品
电视、冰箱等用于职工宿舍的,折旧列入职工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累计折旧
借:成本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2、发放给职工,所有权属职工的:
自产的,需视同销售: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借:成本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外购的:
借: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借:成本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
(二)企业所得税
1、自产物品用于职工宿舍,是否视同销售?
常见问题:统一为集体宿舍配备的冰箱、电视、床单被套等有的企业作了视同销售,有的企业未作视同销售。
风险提示:1、所有权未发生改变的,如冰箱、电视,仍作为企业自有资产管理的,不视同销售。
2、所有权发生改变的,如床单被套不作为企业低值易耗管理,送给员工所有的,则视同销售处理。
3、属于视同销售行为的,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应对建议:冰箱、电视作为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床单被套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做好购进,使用、报废各环节管理,领用时明确用途。
相关规定:《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
第一条规定,企业发生下列情形的处置资产,除将资产转移至境外以外,由于资产所有权属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不发生改变,可作为内部处置资产,不视同销售确认收入,相关资产的计税基础延续计算。
……
(三)改变资产用途(如,自建商品房转为自用或经营);
(六)其他不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
(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
(六)其他改变资产所有权属的用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第二条的规定,企业发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的,除另有规定外,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
2、用于值班室床上用品,是否列入福利费?
常见问题:值班室的床上配备的床垫、被褥床单被套等用品列入福利费并税前扣除。
风险提示: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值班室是职工提供职务性服务必备的生产生活条件,不属于为职工提供的福利,不能列入福利费,直接列相关成本费用并税前扣除。
应对建议:值班室的床上用品,作为企业低值易耗品管理。
相关规定: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第(二)款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三)增值税
自产的物品用于职工宿舍是否视同销售?
常见问题:统一为集体宿舍配备的冰箱、电视、床单被套等有的企业作了视同销售,有的企业未作视同销售。
风险提示:1、所有权未发生改变的,如冰箱、电视,仍作为企业自有资产管理的,不视同销售。2、所有权发生改变的,如床单被套不作为企业低值易耗管理,发放给员工所有的,则视同销售处理。3、应按照被移送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收入。4、与企业所得税处理一致。
应对建议:冰箱、电视作为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床单被套作为低值易耗品管理,明确所有权属于企业,而非个人。
相关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销售货物,是指有偿转让货物的所有权。
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四)个人所得税
无偿提供宿舍床上用品个人所得税
常见问题:床上配备的床垫、被褥床单被套等统一配置的,无论是集体宿舍,还是单独宿舍,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风险提示:1、属于个应视为职工取得其他经济形式的应税所得, 在使用期内按月并入职工当期工资薪金所得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于住集体宿舍的,员工自身存流动性,无法分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于个别员工单独配备的,则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应对建议:企业对于上述物品是送是暂用,要有明确的政策,不送的,则作为自有低值易耗品管理,送的,则签发领取表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