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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之旅游费、体检费、疗养费财税处理

发文文号:[]号 发文单位: 时间:2020-03-24 15:09:10    点击: 751
    旅游费、体检费、疗养费,也是企业常见的福利,通常财务人员会计及企业所得税前均作为福利费列支并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通常也存在未进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究竟如何进行正确的财税处理?
 
  一、职工旅游费财税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常见问题:对于企业为职工支付的旅游费,无论是集团旅游还是奖励个别优秀员工的旅游,还是企业组织职工赴革命圣地接受教育等旅游支出,均列入职工福利费并税前扣除。通常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也未抵扣进项税额。
 
  (一)会计处理
 
  1、列入职工福利费,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节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集体旅游,应列入职工福利费。
 
  2、列入工会经费,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会会计制度、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7号)第三十九条规定,支出是指工会为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支出按照功能分为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事业支出、其他支出。(一)职工活动支出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因此,工会组织的集体旅游活动,也属于为职工开展的文体活动,也可以从工会经费列支。
 
  3、列入管理费用/党组织工作经费或营业外支出,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第一条规定,国有企业(包括国有独资、全资和国有资本绝对控股、相对控股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主要通过纳入管理费用、党费留存等渠道予以解决。纳入管理费用的部分,一般按照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安排,每年年初由企业党组织本着节约的原则编制经费使用计划,由企业纳入年度预算。
 
  第二条规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实际支出不超过职工年度工作薪金总额1%的部分,可以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年末如有结余,结转下一年度使用。累计结转超过上一年度职工工资总额2%的,当年不再从管理费用中安排。
 
  第三条规定,纳入管理费用的党组织工作经费必须用于企业党的建设,使用范围主要包括:(1)开展党内学习教育,召开党内会议,开展“两学一做”学习教育、“三会一课”、主题党日,培训党员、入党积极分子和党务工作者,订阅或购买用于开展党员教育的报刊、资料、音像制品和设备,进行党内宣传,摄制党员电教片;凡属党费使用范围的,先从留存党费中开支,不足部分从纳入管理费用列支的党组织工作经费中支出。
 
  因此,如果是组织职工赴革命圣地接受教育等旅游支出,对于国有企业,则可以列入管理费用/党组织工作经费,其他企业,可以直接列工会经费或营业外支出。
 
  4、列入营业外支出,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列入营业外支出或业务招待费。
 
  5、具体会计处理:
 
  集体旅游列入福利费:
 
  借:成本/费用/职工福利费
 
   贷: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职工福利费
 
  借:应付职工薪酬/短期薪酬/职工福利费
 
   贷:银行存款
 
  2、工会组织的,从工会账中列支。
 
  3、革命圣地接受教育等旅游支出
 
  对于国有企业,可从党组织工作经费列支。
 
  借:管理费用/党组织工作经费
 
   贷:银行存款
 
  对于其他企业:
 
  借:营业外支出
 
   贷:银行存款
 
  4、职工家属或客户旅游,列入营业外支出或业务招待费。
 
  借:营业外支出
 
    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
 
   贷:银行存款
 
  (二)企业所得税
 
  1、作为福利费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第(二)款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因此,职工旅游费用,对于集体旅游,列入福利费扣除。
 
  2、列入工会经费支出,参考《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2014年第1期)》
 
  15.问:企业组织员工外出旅游,旅游费用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意见:对企业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应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对优秀职工奖励性质安排旅游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工会会计制度、工会新旧会计制度有关衔接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09〕7号)第三十九条规定,支出是指工会为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支出按照功能分为职工活动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行政支出、资本性支出、补助下级支出、事业支出、其他支出。(一)职工活动支出指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因此,属于工会组织活动的旅游支出,应在企业工会经费中列支;已在工会经费中列支的职工旅游费用,不再按工资薪金支出或职工福利费支出进行区分;企业和企业的工会共同组织活动的旅游支出,可由企业自主选择在职工福利费或工会经费支出。
 
  3、列入管理费用/党组织工作经费扣除,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党组织工作经费问题的通知》(组通字〔2017〕38号)相关规定,如果是组织职工赴革命圣地接受教育等旅游支出,对于国有企业,列入管理费用/党组织工作经费扣除,对于其他企业,则不得扣除情形。
 
  4、优秀员工奖励作为工资扣除,只是个别地方口径,参考《宁波市地方税务局企业所得税热点政策问答(2014年第1期)》:15.问:企业组织员工外出旅游,旅游费用是否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意见:对企业组织员工外出旅游,应区分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如:对优秀职工奖励性质安排旅游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5、不得扣除情形,如果是组织职工赴革命圣地接受教育等旅游支出,对于国有企业之外的其他企业,则不得扣除情形,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如《浙江省宁波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浙江省宁波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甬国税直发〔2010〕3号)规定:8、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能否列入职工福利费,按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比例税前扣除?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从组织职工旅游的性质来看,其具有缓节工作压力,进一步提高生活质量的积极意义,因此,企业组织职工旅游发生的费用支出暂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范畴,并按照税收规定扣除。如果企业以职工旅游的名义,列支职工家属或者其他非本单位雇员所发生的旅游费,则属于与生产经营无关的支出,不得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也不得税前扣除。
 
  《辽宁地税关于做好2010年度企业所得税清缴工作的通知》规定,企业组织职工旅游、赴革命圣地接受教育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企业组织职工旅游、赴革命圣地接受教育等支出不属于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风险提示:企业所得税与会计处理口径基本一致,个别地方口径不一。未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及未按定税前扣除,存在不能税前扣除风险,建议咨询当地口径,对将要发生的尽可能从工会经费列支。“税法不明确的事项,靠向明确的政策”。有明确口径的按当地政策执行。
 
  (三)个人所得税
 
  1、职工旅游费,属于与任职或受雇有关的所得,不属于免税福利,无论是普惠到每个人的集体福利,还是对个别员工的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所得,应作为“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方式提供对营销人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1号)规定,按照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商品营销活动中,企业和单位对营销业绩突出人员以培训班、研讨会、工作考察等名义组织旅游活动,通过免收差旅费、旅游费对个人实行的营销业绩奖励(包括实物、有价证券等),应根据所发生费用全额计入营销人员应税所得,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提供上述费用的企业和单位代扣代缴。其中,对企业雇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与当期的工资薪金合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其他人员享受的此类奖励,应作为当期的劳务收入,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职工家属旅游费,也属于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并入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
 
   相关规定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2014年度关于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解答
 
  2、问:企业组织(免费或差额)旅游,员工家属随行,家属享受的部分按何种税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对因企业组织员工家属(免费或差额)旅游,企业支付的家属旅游费用部分,应并入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组织员工家属(免费或差额)旅游,企业支付的家属旅游费用部分,应并入该员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职工体检费如何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企业发生的体检费,通常有全体员工享有的常规体检,新员工入职体检,特殊岗位(工种)职业健康检查。
 
  常见问题:职工体检费有的列入职工福利费,有的列入劳动保护费,究竟如何列支?
 
  (一)会计处理
 
  职工体检费,属于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的非货币性福利。应列入职工福利费核算。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财政部关于企业女职工妇科检查费用列支问题的批复》(财工字〔1997〕469号)规定,企业女职工妇科疾病检查应视同企业职工一般的体检,检查费用由企业职工福利费开支、不得列入劳动保护费用。
 
  (二)企业所得税
 
  常见问题:老员工体检列入福利费,新员工入职体检列入其他,取得票据有医疗收费票据,也有增值税发票,无法判断是否属于合规性票据。
 
  1、作为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会计与税法口径一致,无论是为老员工,还是新员工入职进行的体检,均属于为职工卫生保健而发放的非货币性福利,按应按福利费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参考天津国税2015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相关问题执行口径:
 
  十八、企业为新员工进行入职体检产生的费用能否税前扣除?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企业向职工发放的因公外地就医费用、未实行医疗统筹企业职工医疗费用、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食堂经费补贴、职工交通补贴等。因此企业为新员工进行入职体检产生的费用按照企业职工福利费进行税前扣除。
 
  风险提示:会计核算应列入职工福利费,税法按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未按规定处理,纳税调整。未按规定取得合规票据,也存在纳税调整风险。
 
  2、体检票据:
 
  (1)医疗收费票据,对在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的体检费,应取得医疗收费票据。
 
   政策依据 
 
  《财政部、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收费票据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字财综〔2012〕73号)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为门诊、急诊、急救、住院、体检等患者提供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本办法所称医疗机构,包括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和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是指各级各类独立核算的公立医院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中,公立医院包括综合医院、中医院、专科医院、门诊部(所)、疗养院,以及具有医疗救治资质和功能的急救中心、妇幼保健院(所、站)等公共卫生机构;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卫生院等。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级卫生室。
 
  (2)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与医疗收费票据使用范围一致。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的通知》(财综〔2019〕29号)第一条规定,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按照财综〔2018〕62号要求,各地区应在充分总结财政电子票据改革试点经验的基础上,在2020年底前全面推行医疗收费电子票据管理改革,推广运用医疗收费电子票据。
 
  (一)统一全国医疗收费票据式样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式启用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式样,包括医疗门诊收费票据(电子)式样(附件1)、医疗住院收费票据(电子)式样(附件2)、医疗门诊收费票据(机打)式样(附件4)和医疗住院收费票据(机打)式样(附件5),其编码按照财综〔2018〕72号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同时,启用全国统一的医疗收费明细(电子)式样(附件3),配合电子票据使用。考虑到系统升级改造、票据管理实际情况,原则上设置一年过渡期,在2020年底前各地区原有票据式样和全国统一的票据式样并行。
 
  (3)增值税普通发票,享受免税的营利性医疗机构。
 
   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七)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
 
  医疗机构,是指依据国务院《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及卫生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第35号)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以及军队、武警部队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具体包括:各级各类医院、门诊部(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急救中心(站)、城乡卫生院、护理院(所)、疗养院、临床检验中心,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举办的卫生防疫站(疾病控制中心)、各种专科疾病防治站(所),各级政府举办的妇幼保健所(站)、母婴保健机构、儿童保健机构,各级政府举办的血站(血液中心)等医疗机构。
 
  本项所称的医疗服务,是指医疗机构按照不高于地(市)级以上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卫生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医疗服务指导价格(包括政府指导价和按照规定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的价格等)为就医者提供《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所列的各项服务,以及医疗机构向社会提供卫生防疫、卫生检疫的服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二)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的应税行为。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营利性医疗机构发票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国税发〔2016〕83号)规定:为保证我省营利性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营改增新、旧版发票使用的有效衔接,现通知如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2016年5月1日以后,医疗机构提供医疗服务开具的国家税务总局监制的《河南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其清单(见附件)为合法有效的收付款凭证。
 
  (4)增值税专用发票,未享受免税的医疗服务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个人所得税
 
  常见误区:职工体检费一律不需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全体员工享有的常规体检,新员工入职体检,属于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别地方有不征口径。
 
   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所得税司叶霖儿副司长解答:
 
  问:单位组织员工体检,并统一向体检单位支付体检费,体检支出由单位统一核算,未发放到个人名下,这类福利员工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地区有差异:合肥地税所得税处回复:
 
  体检费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2、特殊岗位(工种)职业健康检查,通常情况下与工作岗位身体素质要求相关的体检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执行中各地政策不不,会有差异,比如:
 
  厦门地税局税政二处回复:
 
  与工作岗位身体素质要求相关的体检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宁夏银川永宁县地税:员工体检的费用列入到福利费支出中。对于该部分费用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果是属于企业工作性质要求必须的体检费支出,不应征收个人所得税。
 
  风险提示:职工体检费属于与任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具体执行中各地政策不一,会有差异。有些地方明确与工作岗位身体素质要求相关的体检费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职工疗养费进行财税处理?
 
  常见误区:职工疗养费属于免税福利,不应并入工资薪金缴纳个税。
 
  (一)会计处理和企业所得税,属于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非货币性福利,应列入职工福利费核算并按规定税前扣除。
 
   政策依据 
 
  《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包括……职工疗养费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和非货币性福利。
 
  (二)个人所得税
 
  为员工负担疗养费用属于员工因任职或受雇而取得的所得,不是免税范围,在支付时应合并到当月工资中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个别地区有扣除标准,实践执行时,需咨询一下主管局口径。
 
   政策依据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休假探亲费和疗养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9〕77号)文件,对于职工一年一度的探亲费和疗养费计入“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计征个人所得税前扣除标准每人每年1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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