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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补充保险的财务、税务处理

发文文号:[]号 发文单位: 时间:2019-10-28 16:10:14    点击: 898
   一个公司得以发展壮大,依靠自身强大资金基础的同时,更需要人才来巩固夯实。为吸引人才,更好地减轻员工的后顾之忧,如今,许多公司都在参加基本养老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还为员工投保了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这里我们就来聊一聊相关补充保险的财务与税务处理。
 
  补充保险的财务处理
 
  按照会计准则和制度规定,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属职工薪酬范畴。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借记“制造费用”、“在建工程”、“应付福利费”、“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补充养老保险费”和“应付职工薪酬——补充医疗保险费”。实际计缴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补充养老保险费”和“应付职工薪酬——补充医疗保险费”,贷记“银行存款”,需扣缴个税的,同时贷记“应交税费——应交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
 
  补充保险的税务处理
 
  对于补充保险的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处理,相关政策分别予以了明确。
 
  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27号)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为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员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分别在不超过职工工资总额5%标准内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予扣除。同时总局纳税服务司在2009年8月19日的政策解答中明确:如果只提取了,未实际支付的相关补充保险支出不得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
 
  补充养老保险(也称年金,含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1号)、《事业单位职业年金试行办法》(国办发〔2011〕37号)规定,自2014年1月1日起,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实行递延纳税。
 
  (一)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的办法和标准,为在本单位任职或者受雇的全体职工缴付的年金在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企业年金: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职业年金:机关事业单位单位缴纳职业年金费用的比例最高不超过本单位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的8%.这里要注意的是:企业如果为个人缴存的年金超过工资总额5%,但只要不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超过部分在企业所得税前不得扣除,但个人可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个人缴费不超过本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且不超过所在设区城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4%的,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三)年金基金投资运营收益分配计入个人账户时,个人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个人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在2014年1月1日之后按月领取的年金,分为两部分,2014年前单位和个人缴存部分按原政策在缴存时已缴个税,领取时不再征税。2014年后单位和个人按规定缴存的年金,缴存时不纳税,按月领取的,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季领取的,平均分摊计入各月,按每月领取额适用月度税率表计算纳税;按年领取的,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例1:某地2018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9010元,则年金个人缴费的税前扣除限额为590元〔即59010÷12×3倍×4%=590(元)
 
  假述A先生上年月平均工资7200元,2019年1月工资8000元,若个人按4%缴付年金320元,则税前可扣除288元〔即7200×4%=288(元)〕;
 
  若按3%缴付年金240元,则只能扣除240元;
 
  若按5%缴付年金400元,仍只允许扣除288元,超出的112元须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税。
 
  假设A先生上年月平均工资1.5万,2019年1月工资2万元,按4%缴付800元年金,由于允许扣除金额最高为590元,超出的210元须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缴税。
 
  例2:B先生2014年开始缴纳年金,2019年1月达到退休年龄,其年金1月起每月领取年金金额为2000元,则B先生每月领取的年金所得无需并入综合所得,适用月度税率表全额单独计算应纳税款。B先生各月年金单独应纳个税=2000×3%=60元。
 
  若B先生2014年1月1日前年金账户留存200万元,2018年期末年金账户留存400万。B先生于2019年1月1日起退休,并领取2万元/月的年金,则其应纳税所得应为2-2×50%=1万元,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财税〔2018〕164号规定,每月应纳个税10000×10%-210=790元。如果B先生是每年一次性领取年金24万,则其年金应纳税所得应为24-24×50%=12万元,根据综合所得税率,当期应纳个税120000×10%-2520=9480元。
 
  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企业在参加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由企业自主举办或参加的一种补充性医疗保险形式。对于企业为员工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主要分以下两种处理方式:一种是委托商业保险公司进行管理;一种是由企业自行统筹管理,职工发生重大疾病,持医院相关收费单据来企业进行报销。
 
  不同于年金的递延纳税,对于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公司购买的补充医疗保险,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单位为员工支付有关保险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18号)规定,对企业为员工支付各项免税之外的保险金,应在企业向保险公司缴付时(即该保险落到被保险人的保险账户)并入员工当期的工资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税款由企业负责代扣代缴。但对于补充医疗保险由企业管理,用于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费用,包括个人账户不足支付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以及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由于企业计提补充医疗保险时并没有落入个人账户,而且以后每位职工报销的医疗费用金额不等,无法在计提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应在职工拿医院等有效收费单据报销的当月,按实际报销金额合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进行个人所得税的计缴。需要说明的是,新个税法对于个人的大病医疗支出列入专项附加扣除,相关补充医疗保险与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在实务中如何协调,仍有待政策进一步明确。
 
  例3:C先生2019年1月工资总额12600元,其中“三险一金”合计2600元,子女教育和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共计3000元,当月单位为职工向某商业保险公司缴付补充医疗保险460元,则C先生应按下列方法计算1月的个人所得税:(12600-2600-3000-5000+460)×3%=73.8元。
 
  假设该单位按职工工资5%提取补充医疗保险,由集团统一管理,员工申请住院补贴及基本医疗报销外的费用的,凭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结算凭证进行报销,则C先生1月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12600-2600-3000-5000)×3%=60元,实际报销费用时,再将实际报销金额合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符合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条件的,C先生应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限额内据实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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