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致电:0757-83813050
关键字检索:
文号检索:
涉税会计

算算能退还多少增量留抵税额

发文文号:[]号 发文单位: 时间:2019-09-19 16:42:37    点击: 715
  2019年9月份在即,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文件,试行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事项也将着手办理。
 
  享受这一政策的条件有什么?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
 
  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
 
  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
 
  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
 
  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
 
  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上述条件需要同时满足才可以申请留抵退税,除量化指标外,纳税信用、税法遵从度已经影响税收优惠的享受。而对“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这一条如何理解,参照税务总局深化增值税改革培训讲义所述即:
 
  第一,将纳税人2019年3月底的留抵税额时点数固定设为存量留抵,纳税人每个月的增量留抵,都是和2019年3月底的留抵比新增加的留抵税额。
 
  第二,由于今年的改革措施是从4月1号开始的,为避免引起歧义,39号公告中规定的“从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的具体含义,是只能从4月开始往后算6个月,而不能往前倒算。也就是说,最早满足连续6个月的情形,是今年4月至9月的连续6个月。还有一点需要注意的是,连续6个月并不一定从今年4月开始算,纳税人可以从4月以后的任何一个月开始计算连续六个月,比如5月到10月,6月到11月等等。
 
  第三,前面说到的都是按月纳税的纳税人,按季纳税的纳税人执行口径也一样,只不过计算区间不是连续六个月,而是连续两个季度。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什么
 
  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如某企业2019年3月底存量留抵60万元,4月-9月的留抵税额分别为65、75、80、70、65和90万元,可见,每月留抵金额都大于2019年3月60万元,并非每月环比。
 
  增量留抵退还税额如何计算
 
  纳税人当期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进项构成比例×60%
 
  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某公司2019年3月留抵金额为100万元,9月留抵余额为180万元。(注:六个月连续有增量)
 
  2019年4月至9月已抵扣进项额700万元,其中:
 
  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税额450万元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税额20万元
 
  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30万元
 
  农产品计算抵扣税额140万元
 
  加计扣除税额:40万元
 
  旅客运输服务计算抵扣税额:20万元
 
  留抵构成比例则为:500/700=71.43%
 
  假设该企业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申请退税计算:
 
  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80×71.43%×60%=34.28万元
 
  退还留抵税额如何办理
 
  1、纳税人应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
 
  2、纳税人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办法的,办理免抵退税后,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退还留抵税额;适用免退税办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退还留抵税额。
 
  首期退税后续管理要求
 
  纳税人取得退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按照本文件规定再次满足退税条件的,可以继续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但已办理退税的连续期间,不得重复计算。
 
  如上例中计算的34.28万元(80×71.43%×60%)应在10月份纳税申报期时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留抵税额,如果该企业10月收到了34.28万元退税款,则该企业10月的留抵税额(注:10月未发生留抵税额)就应从180万元调减为145.72万元(180-34.28=145.72)。
 
  此后,纳税人可将10月份作为起始月,再往后连续计算6个月来看增量留抵税额的情况,如再次满足退税条件,可继续按规定申请留抵退税。
 
  影响留抵退税有哪些情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规定:
 
  十二、税务机关在办理留抵退税期间,发现符合留抵退税条件的纳税人存在以下情形,暂停为其办理留抵退税:
 
  (一)存在增值税涉税风险疑点的;
 
  (二)被税务稽查立案且未结案的;
 
  (三)增值税申报比对异常未处理的;
 
  (四)取得增值税异常扣税凭证未处理的;
 
  (五)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综上,对于拟办理退还留抵税额的纳税人,应按照相关规定研判,做好务项准备工作。
 
  • 上一篇:新收入准则下现金折扣仍计入财务费用吗?
  • 下一篇:取得这三类一次性补偿收入如何计缴个税?
  • 关注宏创微信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22  佛山市宏创税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地址:佛山市禅城区石湾街道深村大道56号万润经联大厦A座1505-1511室  E-mail:fshctax@vip.163.com

    咨询电话:0757-83813050  传真:(0757)83839227

    备案序号:粤ICP备2022108326号  网站公安备案编号:200501D0140

    去眼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