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会计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 财政补助的涉税处理
发文文号:[]号 发文单位: 时间:2018-12-25 15:49:1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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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供水、供电、供热(供气)及物业管理(统称“三供一业”)的分离移交,是剥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重要内容。《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6〕45号)要求,2016年开始,在全国全面推进国有企业(含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工作,对相关设备设施进行必要的维修改造,达到城市基础设施的平均水平,分户设表、按户收费,交由专业化企业或机构实行社会化管理,2018年底前基本完成。
在财务处理方面,国办发〔2016〕45号文件规定,接收单位为国有企业或政府机构的,依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有关财务管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5〕62号)规定,对分离移交涉及的资产实行无偿划转,由企业集团公司审核批准,报主管财政部门、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移交企业要做好移交资产清查、财务清理、审计评估、产权变更及登记等工作,并按照财企〔2005〕62号文件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企业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等财务会计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和会计核算,并将账务处理依据和方式作为重大财务事项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备案。分离移交费用由企业和政府共同分担。
另外,国办发〔2016〕45号文件规定,分离移交“三供一业”的费用包括相关设施维修维护费用,基建和改造工程项目的可研费用、设计费用、旧设备设施拆除费用、施工费用、监理费等。中央企业的分离移交费用由中央财政(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补助50%,中央企业集团公司及移交企业的主管企业承担比例不低于30%,其余部分由移交企业自身承担。
为规范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以下简称补助资金),财政部、国资委制定了《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资〔2016〕31号)和《中央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资〔2016〕38号),进一步明确了补助范围和比例、补助资金申请、预拨和清算具体办法,并明确指出“补助资金”性质是费用性支出。至于国有企业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补助资金”,按规定应作如下会计税务处理。
会计处理
“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是国家财政明确有特定用途和专款专用要求,且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特定项目资金,因此,根据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规定,应通过“专项应付款”和“在建工程”科目设立专户单独核算。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1)收到财政补助资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专项应付款——“三供一业”(供电或供水或供气或物业)分离移交项目
(2)用于“三供一业”分离移交项目时:
借:在建工程——“三供一业”(供电或供水或供气或物业项目)分离移交项目
贷:银行存款
(3)工程竣工后,分项抵销专项拨款时:
借:专项应付款——“三供一业”(供电或供水或供气或物业项目)分离移交项目
贷:在建工程——“三供一业”(供电或供水或供气或物业项目)分离移交项目
(4)专项拨款冲减在建工程项目后,“在建工程”科目如有余额,按规定应与其他相关移交资产无偿移交接收单位。根据财企〔2005〕62号文件规定,企业无偿移交资产时,根据主管财政机关会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文件和与接收资产的地方人民政府签订的协议,核销有关资产,调整相关账务,并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资本公积金和实收资本。即: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实收资本
贷:在建工程与其他相关移交资产科目。
所得税处理
承担有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任务的国有企业,按规定收到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拨付的“补助资金”,同时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三个条件”,即:一是有省财政厅或国资委专项用途资金拨付文件,如《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预拨2016年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豫财企〔2016〕147号)、《河南省财政厅关于预拨2016年省属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财政补助资金的通知》(豫财企〔2016〕148号);二是有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如上述财资〔2016〕31号文件、财资〔2016〕38号文件和《河南省省属国有企业和中央下放企业职工家属区“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豫财企〔2016〕104号);三是有“三供一业”分离移交补助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核算资料。符合条件的“补助资金”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相对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