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会计
车间设备维修 税会如何处理
发文文号:[]号 发文单位: 时间:2018-11-21 15:19:45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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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生产车间机器设备的维修,有些故障可以由企业的维修人员解决,有些故障需要聘请专业单位来维修。承揽维修业务的单位,在负责维修业务的同时,往往会要求对方为维修人员负担食宿费用。在实务中,需要维修机器设备的企业,经常会把支付的维修费用按“制造费用”处理,负担的食宿费用按“业务招待费”处理。这样处理是错误的。
现以案例的形式,根据相关政策的规定,对企业支付的生产车间机器设备维修费用和负担的食宿费用,涉及的会计与税务处理进行分析。
例:2018年9月,A公司生产车间一台大型机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故障,在与B维修公司签订的维修合同中约定,含税维修价格为6960元,同时A公司还要负担两名维修人员的食宿费用。维修结束后,A公司支付款项时取得B公司提供的3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支付维修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6000元,增值税税额为960元;支付住宿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400元,增值税税额为24元;支付餐饮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价款为300元,增值税税额为18元。A公司和B公司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应用指南第二条规定,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更新改造支出、修理费用等。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等后续支出,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如有被替换的部分,应扣除其账面价值;不满足本准则第四条规定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修理费用等,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固定资产的日常修理费,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固定资产的受益对象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者当期损益。
从《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可知,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费用在发生时应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即: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等发生的固定资产维修费用等后续支出,应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企业专设销售机构的,其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维修费用等后续支出,应计入“销售费用”科目。
从《小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可知,固定资产的日常维修费用,企业生产车间(部门)发生的固定资产维修费用应计入“制造费用”科目;行政管理部门发生的固定资产维修费用应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企业专设销售机构的,其发生的与专设销售机构相关的固定资产维修费用等后续支出,应计入“销售费用”科目。
因此,企业生产车间发生的机器设备维修费用,是计入“管理费用”科目,还是计入“制造费用”科目,这要以企业执行的会计政策来确定。
税务处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二十七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其中涉及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包括其他权益性无形资产)、不动产。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以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服务。
4.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5.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在建工程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6.购进的旅客运输服务、贷款服务、餐饮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娱乐服务。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条第4项、第5项所称货物,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A公司负担B公司两名维修人员的食宿费用与维修业务有直接关系,实质上,食宿费用也属于“维修费用”中的一部分。因此,无论是会计上还是税收上,均应把食宿费用纳入维修费用进行处理,而不能按照业务招待费进行处理。从上面的规定可知,A公司负担维修人员的住宿费用,其进项税额可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餐饮费用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如果A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则支付B维修公司款项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671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84
贷:银行存款 7702
(2)如果A公司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则支付B维修公司款项时会计处理如下:
借:制造费用 671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984
贷:银行存款 7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