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会计
简易计税开发票 要弄对政策规定
发文文号:[]号 发文单位: 时间:2018-10-30 15:28:00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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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纳税人在日常业务中,应认真研读政策,充分了解甲供工程建筑服务的税务处理。
例:2018年10月某市税务局税务人员在日常巡查中发现,同一辖区的甲、乙公司(均为一般纳税人)在2018年7月发生以下建筑服务事项,会计核算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1. 甲公司
借:工程施工 1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
贷:应付账款(乙公司) 103
凭证附件:甲公司取得乙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建筑服务*蓄水设备采购及安装”。合同写明甲公司将A事业单位的蓄水设备(构成不动产实体)及安装合同转包给乙公司,乙公司提供用于蓄水的三角阀、钢管、配电柜、多级泵、深井泵和电控柜等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价税合计103万元。当月,甲公司验收合格后将安装好的蓄水设备销售给A事业单位,并结转100万元的主营业务成本。
税务人员约谈甲公司主管会计得知,乙公司提供蓄水设备及安装服务验收合格后,按3%的征收率向甲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甲公司当期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进项税额3万元已认证抵扣。
2. 乙公司
借:应收账款(甲公司) 103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应交税费——简易计税 3
税务人员约谈乙公司主管会计得知,乙公司2017年12月成立至今,建筑服务就发生了这一笔业务。由于不熟悉税收政策,乙公司在提供蓄水设备及安装服务时,购进相关材料抵扣了进项税额4万元。在向主管税务局提交“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备案手续后,按3%的征收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甲公司,当期按简易计税方法申报缴纳了3万元的增值税。
3. 征管建议
税务人员经核实后,认为甲公司取得乙公司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笔业务不正确,并提出以下征管建议:
甲公司税务处理: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第一条第七款第二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由于该笔业务发包方是甲公司,而合同规定是乙公司提供用于蓄水的设备并安装,所以该笔业务不属于甲供工程,因此乙公司不能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不应向甲公司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应开具税率为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按照《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令第691号 )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很显然,甲公司取得乙公司开具征收率为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上述规定,已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当期应做进项税额转出3万元处理。
(2)《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四条规定,税前扣除凭证在管理中遵循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原则。真实性,指税前扣除凭证反映的经济业务真实,且支出已经实际发生;合法性,指税前扣除凭证的形式、来源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关联性,指税前扣除凭证与其反映的支出相关联且有证明力。第十二条规定,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由于甲公司取得乙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上述规定,因此甲公司应将已结转的100万元主营业务成本,在2018年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做调增处理。
乙公司税务处理:
由于该笔业务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税,乙公司红字冲减主营业务收入100万元,再向甲公司按税率为10%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计入主营业务收入936363.64元〔1030000÷(1+10%)〕,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93636.36元(936363.64×10%)。就该笔业务而言,减去购进材料已抵扣的进项税额4万元,应缴纳增值税53636.36元,抵减已缴纳的3万元增值税,乙公司还应缴纳增值税23636.36元。
甲公司在取得乙公司当期开具税率为10%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计入增值税进项税额93636.36元,并相应调整库存商品,结转主营业务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