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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会计

转登记前的销售折让、退回怎么办

发文文号:[]号 发文单位: 时间:2018-09-21 12:03:00    点击: 822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等若干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18号)第五条规定,转登记纳税人在一般纳税人期间销售或者购进的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自转登记日的下期起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的,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调整后应纳税额小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多缴税款,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调整后应纳税额大于转登记日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形成的少缴税款,从“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中抵减;抵减后仍有余额的,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因此,转登记纳税人应准确核算“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的变动情况。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发生转登记前的销货(购货)折让中止退回,会出现多缴、少缴、未造成多缴和少缴税款三种情况,既涉及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的调整,也涉及“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的调整。结合实际案例分析如下:
    多缴税款的情况
    例1:甲企业转登记当月销项税额50万元,进项税额30万元,无上期留抵税额,当月应纳税额20万元。转登记后发生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退回,涉及销项税额10万元。
    根据规定,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40万元(50-10)、进项税额还是30万元,应纳税额10万元(40-30)。与企业已经缴纳的应纳税额20万元应纳税额相比,多缴了10万元,可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此项业务不涉及“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的调整。
    如果转登记后发生销货退回涉及的销项税额40万元,则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为10万元(50-40)、进项税额30万元,应纳税额为零,形成期末留抵20万元(30-10)。与企业已经缴纳的应纳税额20万元相比,多缴纳的20万元从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中抵减;不足抵减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同时形成的期末留抵税额20万元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此时该科目的余额为20万元。
    少缴税款的情况
    例2:甲企业转登记当月销项税额50万元,进项税额30万元,上期留抵税额25万元,经计算期末留抵税额5万元,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转登记后发生一般纳税人期间的进货退回,涉及进项税额20万元。
    根据规定,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进项税额10万元(30-20)、销项税额还是50万元,应纳税额15万元(50-10-25),造成少缴税款15万元(15-0)。首先调整减少“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5万元,账户余额为零。然后15万元计入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当期的应纳税额一并申报缴纳。
    未造成多缴和少缴,只调整“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的情况
    例3:甲企业转登记当月销项税额50万元,进项税额30万元,上期留抵税额25万元。经计算期末留抵税额5万元,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转登记后发生一般纳税人期间的销售退回,涉及销项税额10万元。
    根据规定,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销项税额40万元(50-10)、进项税额还是30万元,经计算应纳税额为零,期末留抵税额为15万元(30+25-50+10)。该案例应纳税额没有发生变化,仍为零,但需要调整增加“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10万元,此时该科目账户余额为15万元。
    如果转登记后发生一般纳税人期间的进货退回,涉及进项税额4万元。调整转登记日当期的进项税额为26万元(30-4)、销项税额还是50万元,经计算应纳税额为零,期末留抵税额为1万元(30-4+25-50)。该案例应纳税额没有发生变化,仍为零,但需要调整减少“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4万元,此时该科目账户余额为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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