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对外贸易中,会出现无偿取得部分原材料的情况。对这部分无偿取得的进口材料,财税应如何处理?
例:甲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生产用A材料需要从国外进口。为保证产品质量安全起见,经与外商协商,先由外商无偿提供一批A材料试用,如果符合产品质量要求,再有偿进口该种材料。假定该批无偿进口A材料,到岸价为10万元,甲公司以银行存款支付关税1万元,增值税1.76万元,并取得海关提供的进口关税和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甲公司应进行如下财税处理。
税务处理
1.增值税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从海关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因此,甲公司支付的进口材料增值税1.76万元,可根据海关提供的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2.企业所得税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包括接受捐赠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企业以非货币形式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公允价值确定收入额。前款所称公允价值,指按照市场价格确定的价值。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接受捐赠收入,按照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接受外国企业无偿提供试用的进口A材料属于接受捐赠收入,应按照公允价值即到岸价格10万元并入企业当期收入总额计算企业所得税。
会计处理
根据会计处理规定,企业受赠资产属于捐赠利得,应在“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科目核算,甲公司无偿接受进口材料作如下会计处理:
借:原材料——A材料(到岸价+关税) 1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600
贷:营业外收入——捐赠利得(到岸价) 100000
银行存款 27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