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设备、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 规定,对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原企业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执行。文件中所称的设备、器具,指除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那么,新购进的固定资产符合此文件规定一次性税前扣除,在会计核算中可以直接计入损益吗?
答案是不可以。固定资产的确认、计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须设置“固定资产”科目,正常计提折旧。此时将会产生税会差异,必须通过填报申报表的方式进行调整。很明显,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与通常意义上的会计折旧不同步,将造成固定资产账面价值和计税基础不一致,从而产生税会差异。
例:A公司于2018年12月31日购买了一台价值45000元的电子设备,满足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条件,会计上如果按3年计提折旧(不考虑增值税,假设年初递延所得税负债余额为0),会计处理如下:
借:固定资产 45000
贷:银行存款等 45000
(1)2018年末由于该购入固定资产的价值可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那么它的计税基础为0,账面价值仍为45000元,形成递延所得税负债11250元(45000×25%)。
借:所得税费用 11250
贷:递延所得税负债 11250
(2)2019年~2021年,每年应计提折旧15000元(45000÷3)。
借:管理费用等 15000
贷:累计折旧 15000
(3)2019年~2021年,该固定资产每年形成税会差异15000元,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3750元(15000×25%)。
借:递延所得税负债 3750
贷:所得税费用 3750
从上述例子可以看出,适用该政策的固定资产产生税会差异的主要原因是,会计折旧准则与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的所得税优惠政策之间存在着时间差异。
同时,固定资产入账时间也因取得方式的不同而处理各异。实务中,企业购置设备的入账时间应以发票开具时间为准;采取分期付款方式取得固定资产,以设备到货的时间为准;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通常以竣工结算时间为准。虽然财税〔2018〕54号文件对一次性计入成本费用的时间未作明确规定,但企业财务人员仍须在处理该问题时把握好税会差异,避免因将固定资产多次重复扣除而带来涉税风险。
特别需要注意,财税〔2018〕54号文件中,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等同于一次性税前扣除。比如,企业购入用于职工食堂的灶具,应计入职工福利费,只能按照规定的比例税前扣除。税务人员在检查过程中,遇到执行该政策的情况,应仔细查看购入固定资产的用途以及对应计入成本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