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3月2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和电网企业,在一定时期内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予以一次性退还。
为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2018年6月2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2018年退还部分行业增值税留抵税额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70号)规定,2018年对装备制造等先进制造业、研发等现代服务业18个大类行业和电网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予以退还。退还期末留抵税额纳税人的条件是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B级,并于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退还期末留抵税额工作。
近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的决定已开始在各地落实,部分企业已陆续收到了主管税务机关的退税。7月30日,上市公司深圳丹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002618.SZ)董事会发布公告称,经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资子公司广东丹邦科技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80651287.63元。
收到留抵进项税额返还是件大好事。那么,对收到退还的期末留抵税额该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呢?
在回答此问题之前,要先弄明白企业收到的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对企业有什么影响。根据原理,增值税属价外税,增值税与企业的损益无关。因此,企业收到的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只会增加企业的经营现金流,但对企业的损益不产生影响。丹邦科技在公告中也表达了此观点,“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规定,该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退还将对本公司现金流产生一定积极影响,对本公司的损益不产生影响。”
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虽然不是新政策,但以往的受众面比较小(如国家批准的名单内的集成电路重大项目企业、从事大型客机或大型客机发动机研制项目或生产销售新支线飞机等企业)。对企业收到的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事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目前财政部并没有明确。
笔者认为,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应属对增值税应交税款的特殊处理,不属于政府补助。因此,对企业收到的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事项,在财政部未明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之前,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的原理,建议会计处理为:
在收到退还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在报表列示方面,对企业收到退还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笔者认为,可在《现金流量表》的“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栏目中列示,不主张在“收到的税费返还”栏目中列示。
另外,笔者还提醒企业,应注意转出进项税额的时间点。企业应在收到退税款项的当月,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如果未按期转出则存在一定的税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