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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会计

专利技术对外投资应缴税

发文文号:[0]0号 发文单位: 时间:2017-09-07 11:41:09    点击: 527
    甲公司自创一项专利技术,以发生的评估费用在“无形资产——××专利技术”科目核算。近期,甲公司拟以该专利技术出资,对该专利技术评估作价,并以评估价入股乙公司。对于该项业务,甲公司应如何处理?
    税务处理
    以专利技术投资入股涉及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1.企业所得税
    甲公司以无形资产投资视同转让无形资产,所得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并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16号)第一条规定,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二条规定,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并按评估后的公允价值扣除计税基础后的余额,计算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于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财税〔2014〕116号文件所称非货币性资产,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限于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设立新的居民企业,或将非货币性资产注入现存的居民企业。
    根据上述规定,甲公司可将专利技术的评估增值额计入营业外收入,在5年内分期均匀计入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如果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可以选择按特殊性税务处理。
    2.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款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会计处理
    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直接免征的增值税不需要做会计处理,因此,甲公司在投资环节仅涉及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
    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贷:无形资产——××专利权
           营业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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