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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税会计

建安企业销售安装自产保温墙板咋缴税

发文文号:[0]0号 发文单位: 时间:2017-08-23 15:21:26    点击: 574
    A建筑科技公司是以建筑安装为主的企业,2016年12月取得扶贫搬迁工程收入5550万元(含税),其中自产模块化自保温墙板2340万元、外购钢结构件2110万元、建筑安装费1100万元。对于如何缴纳增值税,企业提出两种不同的计算方法:
    一是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服务的销售额缴纳增值税:
    应缴纳增值税=2340÷(1+17%)×17%+3210÷(1+11%)×11%=340+318.11=658.11(万元);
    二是混合销售按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应缴纳增值税=5550÷(1+11%)×11%=550(万元)。
    哪种计算方法正确呢?
    分析
    1. 第一种计算方法: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一)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营改增后,A建筑科技公司由缴纳建筑业劳务的营业税改为缴纳建筑业服务的增值税,应分别进行核算,销售货物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销售服务按11%税率缴纳增值税。
    2. 第二种计算方法: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四十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A公司经营范围是以从事建筑安装服务为主兼营货物销售,属于混合销售,应按建筑业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活动板房、机器设备、钢结构件等自产货物的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应分别核算货物和建筑服务的销售额,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者征收率。
    因为该公司自产的“模块化自保温墙板”没有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自产货物列举之内,应属于混合销售,按建筑服务缴纳增值税。
    综上所述,A建筑科技公司是以建筑安装为主的企业,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精神,以销售服务为主,兼营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按照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属于营改增后的混合销售行为。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文件也明确销售“模块化自保温墙板”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因此,A建筑科技公司扶贫搬迁工程收入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应按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第二种计算方法是正确的,应缴纳增值税5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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