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税会计
代收的电费需缴增值税
发文文号:[0]0号 发文单位: 时间:2017-06-07 15:34:58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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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5月初,甲市国税局税源管理科的税收管理员,对准备进行纳税申报的主行业是现代服务业物业管理的小规模纳税人A公司进行营改增辅导。税收管理员发现A公司因政策理解问题,存在收取业主电费未缴纳增值税的情形。
例:甲市供电公司2017年1月~3月向A公司管理的某小区业主提供电力55万度,按0.54元/度(含税价)与A公司结算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A公司按0.54元/度(含税价)与业主结算。会计处理如下:
1.A公司购进电力:
借:其他应收款 297000
贷:银行存款 297000
凭证附件内容:A公司通过对公银行存款账户,将款项转入甲市供电公司对公银行存款账户。
2.A公司按0.54元/度(含税价)与业主结算:
借:银行存款 297000
贷:其他应收款 297000
凭证附件内容:收取业主电费,同时将收取的业主电费存入A公司对公银行存款账户。
从以上两笔会计分录看,A公司在转售电的过程中,并没有产生增值额。
针对A公司的账务处理,税收管理员约谈了财务主管,财务主管认为,A公司属于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之前在缴纳营业税时一直按差额征税,营改增后应该也是这样。
税收管理员提出以下纳税辅导建议:
1.税务处理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销售额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因此A公司向服务的业主收取电费的行为,应计销售额为288349.51元(297000/1.03),应缴纳增值税8650.49元(288349.51×3%)。
2.会计处理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账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同时,财会〔2016〕22号文件第二条第七款规定,企业缴纳当月应缴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因此,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A公司购进电力时:
借:其他应收款 297000(红字)
贷:银行存款 297000(红字)
借:其他业务成本 297000
贷:银行存款 297000
(2)A公司按0.54元/度(含税价)与业主结算时:
借: 银行存款 297000(红字)
贷:其他应收款 297000(红字)
借:银行存款 297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88349.5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8650.49
3.缴纳当月应交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8650.49
贷:银行存款 288349.51
这里要说明的是,按照财会〔2016〕22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物资、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因此A公司按0.54元/度(含税价)购进电力,又按0.54元/度(含税价)与业主结算,存在其他业务成本比其他业务收入多8650.49元的情形。
例:甲市供电公司2017年1月~3月向A公司管理的某小区业主提供电力55万度,按0.54元/度(含税价)与A公司结算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同时,A公司按0.54元/度(含税价)与业主结算。会计处理如下:
1.A公司购进电力:
借:其他应收款 297000
贷:银行存款 297000
凭证附件内容:A公司通过对公银行存款账户,将款项转入甲市供电公司对公银行存款账户。
2.A公司按0.54元/度(含税价)与业主结算:
借:银行存款 297000
贷:其他应收款 297000
凭证附件内容:收取业主电费,同时将收取的业主电费存入A公司对公银行存款账户。
从以上两笔会计分录看,A公司在转售电的过程中,并没有产生增值额。
针对A公司的账务处理,税收管理员约谈了财务主管,财务主管认为,A公司属于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之前在缴纳营业税时一直按差额征税,营改增后应该也是这样。
税收管理员提出以下纳税辅导建议:
1.税务处理
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第三十七条的规定 ,销售额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价外费用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因此A公司向服务的业主收取电费的行为,应计销售额为288349.51元(297000/1.03),应缴纳增值税8650.49元(288349.51×3%)。
2.会计处理
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账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企业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应当按应收或已收的金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取得的收入金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固定资产清理”、“工程结算”等科目,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应贷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同时,财会〔2016〕22号文件第二条第七款规定,企业缴纳当月应缴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借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因此,A公司会计处理如下:
(1)A公司购进电力时:
借:其他应收款 297000(红字)
贷:银行存款 297000(红字)
借:其他业务成本 297000
贷:银行存款 297000
(2)A公司按0.54元/度(含税价)与业主结算时:
借: 银行存款 297000(红字)
贷:其他应收款 297000(红字)
借:银行存款 297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88349.51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8650.49
3.缴纳当月应交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8650.49
贷:银行存款 288349.51
这里要说明的是,按照财会〔2016〕22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购买物资、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应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或资产,不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核算,因此A公司按0.54元/度(含税价)购进电力,又按0.54元/度(含税价)与业主结算,存在其他业务成本比其他业务收入多8650.49元的情形。